丈夫給前女友轉賬550萬,被妻子起訴,結果只收回200萬?

前幾日看到一則#丈夫給前女友轉賬550萬元被妻子起訴#的新聞熱搜。

事情具體情況如下:

家住上海的女子林琳,和男子李暢相識不久即墜入愛河並很快結婚。但前幾日林琳發現丈夫手機裡有數筆大額轉賬記錄。仔細查看,收款方是竟是丈夫的前女友吳玥。

在林琳的追問下,丈夫承認這是前女友要求他給予的“分手費”。李暢怕影響自己夫妻感情,便自己做主答應了前女友的要求。而且保持每月轉賬50萬元,先後下來一共達到了550萬元。

如此一筆鉅款,讓林琳氣昏了頭,她隻身前往吳玥所在公司大鬧一場,並以丈夫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多次向前女友大額轉賬,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侵犯其合法權益為由,向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確認丈夫對前女友轉賬的贈與行為無效,並要求丈夫前女友返還全部轉賬款項合計550萬元。

丈夫給前女友轉賬550萬,被妻子起訴,結果只收回200萬?

但吳玥認為,是前男友對情感的虧欠,才會提出金錢補償,200萬的分手費應當是男方自願贈與,而非是自己強制索取;其餘的330萬元是男方為公司出面向自己借款,雙方簽訂了《借款條約》,約定的還款時間為2022年。但由於林琳到公司大鬧,自己要求李暢儘快還款並了斷一切關係。

法院認為,550萬元之中的350萬元,因吳玥明確否認該款項的性質為贈與,並表明系對方償還的借款。“且在李暢轉賬之前,吳玥與李暢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之間有其他資金往來”。因而,法院無法認定李暢對吳玥的350萬元轉賬是贈與行為。

最終,法院以“李暢婚後半年內,未經妻子林琳同意,數次向前任女友吳玥支付‘分手費’的行為,有違公序良俗,且支付的款項明顯不屬於夫妻日常生活開支,應認定為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擅自處分,存在過錯,損害了林琳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的權益,應屬全部無效為由,判決由吳玥返還林琳200萬元。

很多人都說,婚姻是一筆糊塗賬,你算得清楚錢,也算不清楚感情。

可是很多時候,我們連錢都算不清。

就像林琳,以為550萬都是共同財產,實則不然。

共同財產包括:在婚姻期間雙方所得到的工資、獎金、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住房補貼、養老、保險的費用、破產安置費用、專利所得的一些權利,還有其他共同得到的繼承和贈與的財產。

知道了共有的,還得明白哪些是個人財產:

1. 一方婚前後買的財產,無論經過多少年,都不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2. 一方的婚前財產,在婚後轉化形態,依舊是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

3. 一方身體傷害所收到的一些補償,不適合在夫妻離婚時進行財產分割。

4. 一方在繼承的時候,被繼承人專門制定給他一個人所繼承的財產。

5. 一方在贈與合同中,專門得到指定他個人贈與的財產,也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

6. 婚前財產所對應的婚後孳息,屬於婚後的個人財產。所謂孳息,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所謂天然孳息,是指物依自然規則產生的出產物、收穫物。天然孳息主要來源於種植業、養殖業,如耕耘土地獲得糧食,種植果樹產生的果實,包括竹木、竹木的根枝,種植牧草收貨牧草等;養殖業主要是養殖牲畜獲得各種仔畜和奶產品等。所謂法定孳息,是指物依法律關係而產生的收益。亦即原物的所有權人參加租賃、投資、儲蓄等民事法律關係(用益債權)而獲得的收益,如租金、股息、利息。

有些人對林琳的做法不解,覺得只是自家事何必鬧到法庭上,但其實她是理智的,當然去他人公司鬧事的行為是不可取的,但是用法律來維權的行為是正確的。

在這段婚姻中,她雖然沒有遭遇實質性的背叛,但實際上,背叛已經發生。

在婚禮現場說出那句“我願意”;當紅色結婚證遞交在雙方手上;當宣讀誓詞時許下一生承諾,讓兩個本沒有血緣關係的男女在法律上有了一個共同的名字:夫妻。

成為夫妻,意味著夫婦一體,共同生活,共同承擔家庭責任和義務。相濡以沫、唇齒相依……這都是對夫妻關係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形容。

但婚姻生活哪能真正做到如此親密,有些時候“分清你我”,比“你中有我”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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