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病歷爭議導致無法鑑定,推定醫院承擔100餘萬元賠償

【摘要】患者馮某某因上腹部隱痛1月入院,行胸腔下食管癌根治術,術後經診斷為食管吻合口瘻(伴狹窄)。後患者死亡。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法院經審理認為,考慮到被告為專業醫療機構,也是病歷資料的製作方和保管方,對病歷資料的組成更為清楚,結合患者馮某某自身的疾病情況,本院酌情認定被告x市人民醫院對患者死亡造成的損失承擔50%的責任。賠償給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1075948.45元。

【關鍵詞】推定責任,病歷,食管癌,鑑定,醫療糾紛

醫療糾紛:病歷爭議導致無法鑑定,推定醫院承擔100餘萬元賠償

一.基本案情

2016年5月18日,患者馮某某因上腹部隱痛1月至被告x市人民醫院處入院。2016年6月1日行食管癌根治術,患者前後陸續在被告處住院七次共計798天。期間,2016年11月28日診斷為吻合口狹窄及巨大瘻口。馮某某於2018年8月11日死亡。

二.患方觀點

被告的一系列過錯與患者死亡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對於原告的損失(合計2369051.77元)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損失明細:喪葬費44441.5元,死亡賠償金1111480元,精神撫慰金100000元,醫療費用810619.77元,護理費152160.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1500元,營養費40750元,交通費20000元。

三.醫方觀點

不認可患方的訴訟請求。醫療費應是治療疾病所需,沒有證據證明是額外增加的費用。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過高。

四.鑑定意見

在本案初審過程中,本院依法委託x大學司法鑑定中心對被告對患者馮某某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因果關係及參與度進行司法鑑定,因患方對病歷原件存在異議,該鑑定中心決定不予受理而退卷。後本院經徵得原、被告雙方同意,再次委託,鑑定機構再次退卷。

醫療糾紛:病歷爭議導致無法鑑定,推定醫院承擔100餘萬元賠償

五.醫療過錯分析

在馮某某治療過程中,原、被告分別於2018年6月19日和8月11日對其住院病歷進行了封存,但未封存病歷號為886423、892060、896681、906316、962364、0847313的長期醫囑單、臨時醫囑單及部分護理記錄單、檢查報告單。被告作為專業醫療機構,存在不規範之處:(一)被告未能提供客觀真實的完整住院病歷進行封存,也是致使本案鑑定不能的原因之一。

其餘為:(二)被告提供給原告的患者住院號為0847313護理單記錄記載的有關患者疼痛分數/跌倒總分、壓瘡總分/ADL總分、基礎護理和出量(色、性狀)與被告向本院提交0847313護理單記錄的記載內容不相符。(三)住院費用與醫囑記錄不符;(四)2018年1月30日患者的腹部CT檢查後存在兩份內容不一致的報告單。

六.難點解析

患者一方對醫方在醫療診治過程中是否存在醫療過錯負有舉證責任。在原告與被告x市人民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的初審過程中,對患者馮某某的診療行為有無過錯,如有過錯與馮某某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及因果關係(過錯)參與度進行司法鑑定。但鑑定機構不予受理。

後本院經徵得原、被告雙方同意,再次委託鑑定而再次退卷;被告提交了電子病歷打印件,原告對該組電子病歷打印件不予認可且不同意作為鑑定材料。對其真偽,可通過技術手段還原病歷的創建及修改過程,對此原告應承擔舉證責任,但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經本院釋明,原告未對被告提交的全部電子病歷的真實性提出相關的鑑定申請,故原告對本案鑑定不能應承擔相應責任,

七.庭審意見

考慮到被告為專業醫療機構,也是病歷資料的製作方和保管方,對病歷資料的組成更為清楚,結合患者馮某某自身的疾病情況,本院酌情認定被告對患者死亡造成的損失承擔50%的責任。

醫療糾紛:病歷爭議導致無法鑑定,推定醫院承擔100餘萬元賠償

八.法院判決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法院判決,被告x市人民醫院賠償給原告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1075948.45元(包括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等)。

【作者聲明】本文為真實司法裁判案例,僅供以案釋法之學習交流。若有侵權之處煩請告知刪除。文中隱去當事人名稱、屬地信息。插圖無版權糾紛。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