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兩年可自動離婚?別誤會,不滿足這些條件,離不了


夫妻分居兩年可自動離婚?別誤會,不滿足這些條件,離不了


相信每個步入婚姻殿堂的人,最初對愛情和婚姻都懷著無比美好的憧憬,併為此付出了很多的努力,但最後很多人卻輸在了平凡的日子裡,並極力想要逃到婚姻的大門之外。

因此在離婚率居高不下的當下,越來越多的人開始為自己的婚姻擔心。

很多人認為夫妻如果感情不合,分居兩年後就自動離婚了。

在接待關於離婚問題的當事人時,也經常會遇到這樣的諮詢。

那麼分居兩年真的能自動離婚嗎?

顯然不是的。

這種說法與法律規定不符,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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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四項的規定,如果男女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經調解無效,可以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應當判決准許雙方離婚。這一項法律規定,實際上是把男方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法院據此應當判決雙方離婚。

其中,夫妻雙方分居的前提必須是因為感情不和;其次,分居的時間必須是連續滿兩年。

而現實中造成夫妻分居的原因,也是多種多樣,比如夫妻分別與兩地工作,不得造成的分居,或者一方在外出差無法同居的。像這樣的夫妻分居並不是感情不合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時間再長,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情形。

因此人民法院對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最後的認定,還需要結合證據進行綜合的判斷。

下面舉兩個例子,一起來深入瞭解一下該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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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案情簡介:

熊某與王某2010年農曆臘月經媒人介紹並確立戀愛關係,後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婚後未生育小孩,雙方均在家附近打零工。2013年正月,因家庭瑣事雙方發生矛盾,熊某離開王某,獨自回孃家居住。之後王某多次請熊某回家,但均遭到拒絕。2016年1月31日,熊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法院認為:

夫妻雙方應當互諒互讓。熊某與王某經他人介紹相識、結婚,其婚姻基礎一般。婚後雖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但對夫妻感情影響不大;影響兩人感情的主要因素可能是未生育子女導致,但該病症也有治癒的可能,況且在熊某拒絕與王某共同生活後,王某多次邀請原告回家,可見王某比較珍惜夫妻感情,兩人尚未達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完全能繼續共同生活。鑑於熊某與王某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本院對於熊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判決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熊某要求與被告王某離婚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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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案情簡介:

原、被告於2009年10月份左右經被告的舅婆介紹相識,不到一個月同居,2010年2月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年12月生育女孩曹某乙。由於相識時間短,缺乏瞭解,婚前感情基礎差,致使婚後原告懷孕期間雙方感情出現裂痕,並日漸淡薄;被告曾幾次毆打原告,導致雙方於2011年9月分居至今。2011年9月8日,原告在醫院檢查時發生患有肺結核和支氣管炎,經過治療於2013年2月6日複查後仍未好轉,需長時間休息治療,無法從事勞動,生活極其困難。2013年4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訴離婚,因原告為給被告改正的機會未到庭,法院按撤訴處理。但經過半年多時間,被告仍毫不理睬原告。請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關係。

法院認為:

夫妻感情是維繫婚姻關係的基礎。本案中,原告李某甲與被告曹某甲相識不久即登記結婚,婚姻基礎差;婚後因原告李某甲身患傳染疾病,雙方又不能互相關心、理解,導致夫妻感情出現裂痕;原告患病期間,被告獨自在外務工,雙方至今一直處於分居狀態,且已滿二年,雙方亦互不來往及聯繫。由此可見,其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故,原告李某甲提出離婚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本院應予支持。

判決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法院判決准予原告李某甲與被告曹某甲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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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案例中,雖然熊某已兩年未與王某同住,但是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對夫妻感情影響不大,並未達到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程度,法院最後未支持原告的訴請,由此可知,在判斷感情是否破裂方面,分居兩年只是依據之一,最後的認定還需要結合證據進行綜合的判斷。

第二個案例中,雙方不僅感情基礎差,李某甲身患傳染疾病,雙方又不能互相關心、理解,導致夫妻感情出現裂痕,且雙方也一直處於分居狀態已滿兩年,雙方亦互不來往及聯繫,因此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支持了李某的解除婚姻關係請求。

通過上述兩個案例,我想大家對因感情不合,分居兩年後能否自動離婚已經很清楚了,如果確因感情不合已經分居超過兩年,可以積極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千萬不要再以為已經自動離婚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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