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退休人員5個個稅處理問題

 一、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繳個人所得稅嗎?

答:不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徵個人所得稅。

離退休人員5個個稅處理問題

二、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以外的各類補貼要按工薪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答:需要。《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批覆》(國稅函〔2008〕723號)規定: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要繳個人所得稅嗎?

答:需要。《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離退休人員5個個稅處理問題

四、延長離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從所在單位取得的工資、補貼等視同離退休工資要繳個人所得稅嗎?

答:不需要。《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期間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7號)規定: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是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和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按下列規定徵免個人所得稅:

(1)對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係所在單位取得的,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向職工統一發放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視同離休、退休工資,免徵個人所得稅;

(2)除上述1項所述收入以外各種名目的津補貼收入等,以及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係所在單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訓費、講課費、顧問費、稿酬等各種收入,依法計徵個人所得稅。

五、個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要繳個人所得稅嗎?

答:需要。《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個人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應按照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實際年度數平均分攤,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計算公式:應納稅額={〔(一次性補貼收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年度數)-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年度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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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稅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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