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困难人口为被安置人员,有权获得相应的征收补偿款?


居住困难人口为被安置人员,有权获得相应的征收补偿款?

【基本案情】

桑某建与陈某香系夫妻,桑某倩系其二人之女,郑某山与桑某倩系夫妻。

桑某建、桑某伟系兄弟,虞某芬与桑某伟系夫妻。

系争房屋系公房,承租人为桑某伟。

2018年7月28日,桑某伟与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明确系争房屋系公房,居住面积18.7平方米,换算建筑面积28.8平方米,认定建筑面积二层前后楼28.8平方米。

共获得征收补偿款4,452,287元,其中:房屋价值补偿款2,277,530.76元(包含评估价格1,426,060.80元、价格补贴415,437.12元、套型面积补贴721,245元),居住困难人口信息:桑某倩、陈某香、桑某伟、桑某建、虞某芬、郑某山,居住困难户增加货币补贴款560,469.24元,房屋装潢补偿款10,886.40元,搬家补助费1,000元、家用设施移装补贴2,000元、均衡实物安置补贴576,000元、均衡实物安置补贴加奖230,400元、放弃产权调换一次性补贴100,000元、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材料费补贴50,000元、按期搬迁奖50,000元、集体签约奖150,000元,按期签约奖444,000元。

征收补偿款发放至桑某伟名下。

系争房屋被征收时,系争房屋内有4人户籍,分别为:桑某建、陈某香、桑某倩、桑某伟。

一审法院审理中,1.就征收时系争房屋的居住情况,桑某建、陈某香、桑某倩表示由其三人实际居住,而桑某伟方则表示由其二人实际居住。

就装修部分,桑某建方称自己并未出资装修、添置设备,桑某伟方则称均由其出资装修。

2.桑某建方称其四人之间如何分配不要求法院予以分割。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公房,承租人为桑某伟。

2018年7月,桑某伟与征收单位就系争房屋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共获得征收补偿款4,452,287元。

该征收补偿协议认定系争房屋居住困难人口为桑某伟方与桑某建方六人,故桑某建方均为系争房屋的被安置人员,有权获得相应的征收补偿款。

综合征收补偿款的组成、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等,酌情确定桑某伟应向桑某建方支付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2,250,000元。

判决:桑某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桑某建、陈某香、桑某倩、郑某山上海市杨树浦路XXX弄XXX号房屋征收补偿款2,250,000元。

二审法院院认为,桑某伟与征收单位就系争房屋所签订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六人均为系争房屋居住困难人口,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桑某建方有权获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并无不妥。

一审法院基于本案查明事实并结合双方当事人实际情况及征收利益组成等因素,酌情确定桑某建方可分得的征收补偿款金额,尚属合理,本院予以认同。

桑某伟方上诉提出桑某建方并非系争房屋同住人,仅同意支付征收补偿款80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

桑某伟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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