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北宋售鹽方式的變化入手,淺談北宋官商民關係

引子

說起北宋時代的鹽政,前文我們提到了北宋時代大宋官家為了解決朝廷裡的財政那一個爛攤子,搞了個最為嚴格的禁榷制度,乾脆把賺錢的生意基本都收歸國有經營。作為最具有歷史淵源的鹽政也一樣是北宋官方經營的重中之重,畢竟啊茶你可以不喝,鹽你必須得吃吧。那麼北宋的鹽是怎麼賣的呢?

前面講到,北宋賣鹽早期只是一種官方專營,後期引入了一些民間渠道,希望藉助商人的力量獲得更大的利潤。當然在鹽政引入商人力量的同時,北宋的鹽銷售下便不再是單一的官對民關係,而是多了一層官商關係。鹽的銷售方式變化了,而官方,商人,平民三者間便形成了微秒的關係。

官銷的官民矛盾

說到官方賣鹽,歷史比較久遠,作為鹽政的一個大環節,銷售必然是重中之重。北宋在地方的銷售包括差“帖頭”,役“車戶”,即徵發百姓免費為官府提供勞動,這些人主要是在官方運輸中在當地州縣中搬運貨物到倉庫。在各地州縣設有專門賣鹽的鹽鋪,賣鹽場以及一些私人的代銷點。

從北宋售鹽方式的變化入手,淺談北宋官商民關係

官方賣鹽存在一個問題就是它的價格並不便宜,每斤鹽大概在三十四錢到四十四錢之間,而米價不過六錢到七錢一斤, 這就比較嚇人了,鹽價居然是米價的五倍以上,對於一個日入100錢上下的正常百姓,鹽的確是個很大的開支。在這種情況下,價格低廉的私鹽成為百姓們的首要選擇。

為了賣掉官鹽,官方採取了一些強力的行政手段,例如沿海一帶的州官將百姓按貧富分成五等,每月強行攤派各戶必須購買的鹽商品份額。這種強行攤派下官鹽是推銷出去了,但是百姓負擔卻更加重了。尤其是在沿海這種極為容易獲得私鹽的地方,在海灘旁說不定就能找到鹽,私鹽橫行程度不必贅言,價格差別過大的官私鹽價引發了地方百姓的不滿。

而對於不產鹽的地方,私鹽的來源比較少,百姓基本上都依靠官鹽。可這種情況下,一些州縣官員為了謀利,往往抬高鹽價,本就高昂的價格又上升了,進一步加大百姓的反感,這種地區間兩種極端的官鹽銷售必然引發百姓的暴亂,暴亂之下也夾雜私鹽販子橫行。

《宋史-食貨志》:今聞運解鹽於邊,俗語與內地同價,邊民必冒法圖利,卻入蕃部私販青鹽,是助寇資而結民怨矣。

這是當時對於官方鹽價過高的弊端的描述,意為邊境的北方強國會把他們價格較低的鹽賣到大宋,這樣的情況下,私鹽問題和鹽價過高就不是簡簡單單的民生問題,而上升到國家安全的層面上,鹽都被北方強國賣了,豈不是以後打仗更有實力了。

官鹽鹽價不僅賣不掉,還引發了國內暴亂和國家安全問題。反正鹽政下官員工資也一大堆,再加上廣徵民夫,勞民傷財,影響農業生產。大宋官家倒很識時務,決定改革,進行通商,降低鹽價。百姓們開心了,不必服役了,也有低價鹽了,但是迎接的新政更加混亂。

通商下的官商煩惱

在早期的通商中,官方採取的是一種鹽鈔法,這種東西和後來的晉商販運軍糧到邊境地區以此獲得販鹽特權差不多,也是因為軍方需要大量的補給才出現的,商人把軍用物資運來。然後官方根據貨物價值給商人等價的鹽兌換券,商人再拿著兌換券去鹽場換鹽。

《宋史》:慶曆二年,復京師榷法,凡商人虛估受券及已受鹽未鬻者,皆計直輸虧官錢。內地州軍民間鹽,悉收市入官,官為置場增價出之。

在這種物質產品很難有明確標價的情況下,大宋政府一算帳發現自己虧了,就暫停了這種方式的鹽鈔法。而商人被壓價後覺得也很虧,因為這種長途商貿下風險很大的,有時候貨沒了,有時候政策一改,常常鹽鈔就成了廢紙。

《宋史》裡開頭就有一句話:官鬻,通商,隨州郡所宜,然亦變革不常,而尤重私販之禁。我們能看出北宋政府通商的態度,通商是通商,但是有所保留,賣不賣,在哪賣,誰來賣,都是我說了算商販永遠是給我打工的。這種雙方互相不肯推讓的通商下,北宋政府和商人的關係是比較尷尬的。而後,鹽鈔法雖然幾經變革,希望解決這個爭執但是都沒有成功。但是在變革中,雙方並沒有永遠停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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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販鹽的方法

商販下的百姓苦衷

北宋中後期部分地區使用了所謂的撲買制度。撲買制度下商人先向官方交夠稅額,然後獲得一定時間一定地點的鹽專賣。就是所謂的包稅制,官方能旱澇保收,鹽商能自由販賣。這種方法看上去挺好的,商人可以自由貿易,地方也保證稅收了,但是事實卻並非如此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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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官員

但是在大宋官家日漸捉襟見肘的情況下,對於收益要求也就高了,地方官員就乘機向鹽商索要越來越多的稅款,鹽商當然是很不情願的給了,但是羊毛得出在羊身上啊。當然也不可能讓百姓多吃鹽,鹽再怎麼能多賣出去多少,那就只能說用商人的慣用技倆——囤貨居奇,賣高價鹽給百姓唄。一時間,官方稅收越來越高,商人為了獲利,鹽價也越來越高,鹽業混亂不堪。這種撲買制度又跑回了北宋開放商販的最初起點,鹽價又是過高了,加碼加太多導致百姓民不聊生,想要暴亂。威脅到江山穩定的事兒自然是不能辦,於是這種制度並未過多實行。

同時還採用一種分銷制度,這種分銷制度把全國分成多個分銷區,鹽商從鹽產區拿到鹽後,被規定必須要去某些地區銷售食鹽。這個制度解決了稅的問題,但導致了一個很尷尬的事情,可能我的分銷區很遠,那麼我如果拿著鹽去買,還不賣高價,風險高不說,路途還遙遠,路上花費頗多,那一定要賠本啊。所以鹽商們更多的是願意去較近的區域賣鹽,但是邊遠地區的百姓得吃鹽啊。因此邊遠地區要麼鹽價很高,百姓依然幸苦,要麼就是私鹽橫行,鹽販們鋌而走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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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銷區

這種制度實行的比較普遍,因此部分地區都深受高價鹽和私鹽禍亂,百姓雖然不再疲於徭役,但是鹽價高昂一直是壓在平民肩上的大山。地方政府更是捕捉鹽販費力,鹽販與貧民勾結在一起作亂,成了邊遠地區的大患。

小結

商人和百姓在赤字日漸擴大的北宋政府眼裡其實都是可以壓榨的東西。在北宋銷售方式的變化中,不變的是永遠收益的官方財政,在長達幾百年的貿易中,或許商人因此破產,或許百姓生活艱難,但是隻有鹽政收入在穩步上升。

商人只是因為它同時能代替政府的職能,減掉鹽政的煩惱,因此被作為一種官方代銷渠道被使用,一旦發現影響到官方的既得利益,就拋棄掉,這一點剛剛好和北宋政策多變印證上。但是宋代商人作為古代很少有機會藉助鹽獲利的商人,加上日益與地方官僚們合作積累下良好的關係,也無形中推動了商業的繁榮。但是對於百姓而言,財富很難留在自己的手中,或許物質水平遠超前代,但是像鹽這樣的高昂產品壓力下讓他們只能維持溫飽。在變化中,我們看到的是北宋政府也一直在解決之前制度的弊端,但是戲劇化的是這種制度就像竹籃子,多次改革都很難補上,其實和銷售方法沒什麼關係,只是無論官方,還是商人,都太過於趨利,鹽價只會越來越高。《宋史—食貨志》鹽上裡有一句話“宋自削平諸國,天下鹽利皆歸縣官”,其中的縣官就是指大宋官家的朝廷。

參考文獻《宋史》,《宋代鹽法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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