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之窗·第17期】集赞第一 兑奖遭拒 安徽宣城中院判定:用软件自动点赞无效

【普法之窗·第17期】集赞第一 兑奖遭拒 安徽宣城中院判定:用软件自动点赞无效
【普法之窗·第17期】集赞第一 兑奖遭拒 安徽宣城中院判定:用软件自动点赞无效
【普法之窗·第17期】集赞第一 兑奖遭拒 安徽宣城中院判定:用软件自动点赞无效

江苏省靖江市居民蔡某参与安徽省宁国市一公司发起的有奖集赞活动,集赞数第一,却被主办方取消了领奖资格。近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悬赏广告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利用软件自动点赞行为有违诚信,维持宁国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2019年9月27日至10月7日,宁国某公司为提高楼盘的知名度,在微信公众号上组织开展寻找“谁是宁国点赞王”悬赏广告活动,凡是微信用户转发该广告至朋友圈集赞,截至活动日期集赞最多者奖励iPhone11手机一部。蔡某看到此广告后,连续10日转发广告开始集赞。蔡某微信好友已有5000个,为突破5000的上限,蔡某采取反复删除已点赞好友,添加新好友,待新好友点赞后又马上删除的操作方式使集赞数达到了5397个。10月7日,蔡某携手机来到宁国某公司领奖处参评。经工作人员统计,蔡某集赞数第一名。但工作人员在对集赞数位居前三的参与者手机进行验证时,发现蔡某微信好友中有数个含有点赞软件的联系群,认为蔡某涉嫌虚假点赞,且蔡某是外地人,不是此次活动主体的邀约对象,便取消了蔡某的领奖资格。点赞数第二名与蔡某有类似情况,主动放弃了领奖资格,工作人员遂将奖品给了经验证无误的第三名参与者。蔡某向宁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宁国某公司兑现奖品并支付误工费、交通费、法律咨询及代写法律文书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宁国某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有奖集赞活动,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出参与邀请,如果参与者完成一定行为即可领取奖品,该行为构成要约。蔡某参与该项活动,转发广告至朋友圈集赞,即为承诺,双方之间成立合同关系。该公司发布悬赏广告的目的在于提高公司楼盘知名度,若有参与者通过点赞软件完成任务,不仅不能满足公司的宣传目的,还对其他参与者不公平。蔡某虽集赞数位居第一名,但其手机有多个点赞群,无法排除其利用软件自动点赞的方式进行集赞。该公司作为悬赏广告的发布者,在不确定蔡某微信点赞真实性的情况下,有权取消蔡某的获奖资格。在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该公司也未取消悬赏广告奖励,对信守承诺的第三名参与者颁发了奖品,可以证实该公司的兑奖活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故对蔡某的诉讼请求,兑换奖品iPhone11手机一部,法院不予支持。但是,鉴于该公司在发布悬赏广告中,未注明活动参与者的地域限制,才造成本起纠纷,使蔡某因兑奖和诉讼往返于两地,故酌定公司补偿蔡某交通费。法院判决该公司补偿蔡某交通费1500元。

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宣城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普法之窗·第17期】集赞第一 兑奖遭拒 安徽宣城中院判定:用软件自动点赞无效

转自:人民法院报4月28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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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之窗·第17期】集赞第一 兑奖遭拒 安徽宣城中院判定:用软件自动点赞无效【普法之窗·第17期】集赞第一 兑奖遭拒 安徽宣城中院判定:用软件自动点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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