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縣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明白紙

一、政策依據

(一)《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

(二)《山東省社會救助辦法》(省政府令第279號);

(三)《山東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辦法》(魯民[2019]54號);

(四)《關於轉發山東省民政廳關於推進社會救助領域”放管服“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淄民[2019]32號);

(五)《關於印發沂源縣社會救助事項審批權限委託下放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源政辦字[2019]61號)

二、認定條件

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家庭財產是認定低保對象的3個基本條件。

持有沂源縣常住戶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我縣低保標準(自2020年1月1日起,我縣農村低保標準執行每人每年5760元,城市低保標準執行每人每月660元),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按規定程序認定為低保對象。

三、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詳細申明家庭基本狀況和申請理由)。

(二)按規定提交戶籍證明、身份證明、收入和財產證明材料。

(三)根據需要提供婚姻狀況證明、疾病證明、殘疾證明、房屋租賃協議、土地承包經營證明、失業登記證明、外來常住人口繳納社會保險證明等材料。

(四)書面聲明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簽字承諾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實、完整、有效。

(五)根據需要填寫《低保備案表》。

(六)授權低保經辦機構核查其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等。

四、 家庭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暫緩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請:

(一)在法定勞動就業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或者從事生產勞動的;

(二)拒絕配合低保經辦機構或者經辦人員對其家庭狀況進行調查,致使無法核實家庭收入和財產的;

(三)故意隱瞞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或者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

(四)通過離婚、贈予、轉讓等方式放棄自己應得財產,或者放棄法定應得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和其他合法資產及收入的;

(五)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有贍養、撫養、扶養能力,但未依法履行義務,致使申請人家庭人均收入低於低保標準的;

(六)具備生產勞動能力和條件,人為閒置承包土地的;

(七)自費安排子女出國留學的;

(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不得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

五、辦理流程

(1)申請人提出申請意願→(2)簽訂《山東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查詢授權書》,提交家庭成員基本證件信息→(3)錄入“愛在沂源•陽光民政”智慧平臺,由經濟狀況核對部門核對家庭財產狀況→(4)財產狀況符合相關條件的,鎮(辦)通知申請人提交書面申請,並如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5)鎮(辦)組織工作人員入戶調查、走訪村(居)瞭解其日常生活狀況→(6)調查瞭解符合條件的,報鎮辦社會救助審批領導小組審批→(7)審批通過的,在申請人所在村(居)公示7天→(8)公示無異議的,報縣民政局備案、同步上報山東民政大數據平臺,次月開始發放低保金(有異議的、由鎮村重新核實評議)→(9)長期公示。

六、城鄉低保補助標準

低鄉低保補助標準按照低保標準與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之差計算。計算公式為:家庭月低保補助金額=(月低保標準-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數。我縣根據《關於提高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鄉特困供養標準的通知》(源政辦字〔2020〕67號)要求,低保金實行分類分檔補助。


沂源縣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明白紙

來源:沂源縣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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