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百萬遺產起風波 祖孫對簿公堂!

時間:2020年4月1日

地點: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案由:法定繼承糾紛

案情:楊小的母親因公意外去世,家中重要財產憑證及銀行卡被楊小的外公、外婆佔有並轉移。在遭遇雙重打擊後,兒子楊小竟然收到法院的傳票,外公、外婆起訴請求分割母親遺產,案涉300多萬元遺產,誰之過?

案情回放

楊小(化名)的母親賀某與父親楊大(化名)離婚後,楊小隨母親賀某生活。母子兩人的生活雖平淡,但也安穩。誰知天有不測風雲,2018年10月,賀某在工作中意外死亡。賀某死亡後不久,賀某的胞弟賀甲在楊小不知情的情況下,從賀某家中拿走了賀某生前的重要財產憑證及銀行卡。

因賀某與楊大在離婚時有一份夫妻財產分割協議,其中約定:“現有存款女方分得200萬元整,其餘歸男方所有。”賀某死亡後,其父母認為楊大沒有在賀某生前支付該200萬元,二老遂以繼承人的身份起訴楊大,要求支付200萬元。楊小亦作為繼承人參加訴訟,並以繼承人的身份公證查詢了賀某銀行卡的存款情況。不查不知道,一查才發現,賀某銀行卡中的絕大部分錢款已經被舅舅賀甲轉移到了自己名下。賀父、賀母認可賀甲的行為系基於兩人同意後而為。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賀父、賀母又起訴楊小,請求法院依法分割賀某的遺產。訴訟過程中查明,賀某銀行卡的存款共計326萬餘元,賀父、賀母已從遺產總金額中支取共計224萬餘元。楊小以賀父、賀母在遺產分割過程中,取出賀某銀行卡中的絕大部分款項,已經構成隱匿、侵吞遺產的情形,要求多分得遺產。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賀父、賀母及楊小作為賀某遺產的法定繼承人,均享有繼承遺產的權利,其繼承份額應當均等。判決楊小應得遺產款123萬餘元。

一審宣判後,楊小不服,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庭審現場

案件進入二審後,承辦法官閱覽卷宗後發現,該案的爭議焦點在於賀父、賀母私自從賀某銀行卡中取款的行為是否構成隱匿、侵吞遺產,對此事實的認定將直接決定楊小是否應當多分得遺產。

楊小上訴稱,賀父、賀母有固定退休收入,可以維持生計,自己作為在讀大學生,沒有收入來源,依法應當多分。此外,如果不是自己申請公證查詢母親的銀行存款,根本不知道舅舅賀甲已經在母親去世當天就將這麼一大筆款轉移到他的賬戶。既然賀父、賀母知道上述行為,就有隱瞞、侵吞遺產的嫌疑,依法應予制裁,遺產應當少分。

對此,賀父、賀母認可其在賀某死亡後,授意賀甲進行了取款行為。但辯稱兩人僅僅是支取了自己作為法定繼承人應當分得的那份,並且聲稱在取款後,就銀行卡中剩餘款項曾給楊小打電話,通知楊小取走銀行卡後自行支取,但楊小一直未予理睬。

對此辯護意見,賀父、賀母並未提交任何證據予以證實,楊小對此亦不予認可。

楊小堅持認為,在母親死亡後,未經自己同意,賀父、賀母授意賀甲闖入家中,拿走母親生前重要財產憑證、銀行卡並持有母親的手機的行為實屬不當,應當被認定為構成故意隱匿、侵吞或搶奪遺產的情節。

法院判決

賀父、賀母私自從賀某銀行卡中取款的行為是否構成隱匿、侵吞遺產的情形,以及楊小是否應當多分得遺產?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互諒互讓、協商分割是遺產分割的基本原則之一,而賀父、賀母在未與楊小協商的情況下,擅自將賀某銀行卡中的存款取出,其行為違背了該原則,同時上述行為本身也有違誠信,極易導致家庭關係惡化,不利於和諧社會的構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故意隱匿、侵吞或爭搶遺產的繼承人,可以酌情減少其應繼承的遺產。”

考慮到賀父、賀母在該案中存在轉移款項的情節,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隱匿、侵吞遺產的情形,並據此予以改判。二審改判楊小應分得的遺產金額為143萬餘元,賀父、賀母各自應分得的遺產金額為113萬元。

法官寄語

在與當事人交流中,賀父、賀母不止一次地提及他們這些年來照顧楊小,沒有功勞也有苦勞,如今,楊小為了遺產竟跟他們產生矛盾,並不再接聽電話,也不見面,讓二老倍感傷心。

承辦法官意識到,案件到此為止,雙方內心都出現嚴重的親情裂痕,在裁判案件的同時,需要想辦法儘量彌補。

在宣讀完判決書後,承辦法官宣讀了法官寄語。“若雙方都冷靜一點,當不會忘記,楊小從小在二位老人的照顧和呵護下長大,老人們在此過程中所付出的心血和愛,已化作頭上的幾許銀絲和臉上的道道皺紋……錢財乃身外之物,與親情相比微不足道……願楊小常懷感恩之心,多回去看看兩位老人……也願兩位老人敞開胸懷,能夠冷靜想想在處理遺產問題上是否傷及了小輩的心?……願雙方和睦共商,摒棄前嫌,讓逝者入土為安,讓生者親情延續!”

“庭審效果不錯,聽完法官寄語,雙方當事人及在場的人眼中都閃爍著淚花。遺憾的是,楊小心中的那道坎並沒有當場邁過去,希望隨著年齡的增長,終有一天他能夠明白,祖輩的付出、親情、愛與遺產相比,孰重孰輕。”案件承辦法官說道。

法官提醒

任何人的行為都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實施,否則即應當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評價。賀父、賀母在訴訟過程中辯稱,其僅是從賀某的銀行卡中支取了兩人應得的那一份,但其行為恰與協商分割原則相違背,先行取款,客觀上會給其他繼承人在查找遺產時造成一定難度,導致遺產分配不公,容易產生不必要的矛盾和糾紛。故二審法院採取了減少分配遺產的形式對賀父、賀母的行為予以限制,以此彰顯法律規定的引領示範效應。法官再次提醒大家,在處理家庭財產分割時,不要讓利益紛爭毀掉了親情人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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