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 第五条

2017年10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做出全面、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条文节选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解读:

【条文主旨】本条明确了消防工作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 这是国家层面首次作出的重要规定,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和行政法基本原则在消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一)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讲话中指出,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法规制度执行强大推动力,问责既要对事、也要对人,要问到具体人头上。有权必有责、权责要对等、用权受监督、失职要追责,已成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提出明确要求,要严格事故调查,严肃责任追究;要审时度势、宽严有度,解决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问题;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打到疼处、痛处,让他们真正痛定思痛、痛改前非,有效防止悲剧重演。

从实践看,当前发生火灾事故的原因多种多样,但大多数情况是因为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不履行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造成的。鉴于火灾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严重损失,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发挥警诫和教育作用。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