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河南女童王凤雅事件中公益组织和志愿者扮演的角色?

谢吟枫

就这次事件中的志愿者,通过现有的事实可以看出,是存在不少问题的,其中最关键的是没有清晰地定位志愿者本身,从而越过了一些基本伦理。

在《慈善法》中专门有“慈善服务”的内容,其明确指出: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培训等慈善服务,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

这两条其实很好地点出了慈善服务中志愿者参与的基本伦理,一是尊重服务对象,不能代替做决定,也不能有强烈的自我道德优越感,居高临下地指挥甚至指责服务对象,不应有“施予”的心理和“救世主”的态度,要设身处地地站在服务对象的角度思考问题,尤其是不能逾越当事人所处的环境,根据自身的经验,做出各种架空式或者超前的建议和行动。

二是志愿服务的专业性问题,志愿服务不是简单的献爱心做好事,靠着热心和爱心就能办好,而是需要心理学、社工、医疗、康复等等领域的专业知识。

在这次事件中,我们发现爱心志愿者在专业能力上,还是存在很多问题,不当介入、过度介入甚至与服务对象产生矛盾的现象频现,一不小心,真就成为做了好心做好事,还被指责“圣母婊”。只因爱心志愿者太过于自我道德加持,化身正义、大爱的代言人,自我加戏太多反而成为焦点(公益服务中受助者应该是永远的焦点和重点),而且不仅没解决问题,自己还成为问题的一部分。


张天潘

这件事已经过去几天了,但留给我们的思考仍然没有退去。公益组织和志愿者与受助人是怎样一个关系,这才是我们考虑的一个重点。其次,我们救助的是什么?有沒有必要把范围限到的那么窄?第三,志愿者应该不应获得报酬,如果有报酬,那会出现什么问题?

首先我们讲,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应该不具有功利性,它应当是完全为救助者服务的。它不能从公益捐赠中获得任何利益,必须是百分之百的无功利性的付出。除部分不可替代专职岗位可以获得損赠渠道以外的报酬外。剩余的人就是做完全的奉献和牺牲,因为如果允许另立名目获得报酬,那就可能让志愿者变味,成为一种逐利的手段或谋生的职业。在王凤雅小朋友这个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志愿者已经不是为受助者服务,而是让受助者为自己服务。因为,一件事情成功后,所谓的志愿者就可以获得旅差费和补助,也许,就是这种旅差费和补助,可能让公益活动变味。

第三,志愿者应该不应该有报酬?我认为是不应该的,有报酬就不再是志愿者,而是工作了。尽管是别的各称,数量也不多,但还是会有人去追逐这点利益。真正的志愿者,应该是“自带干粮”,这样才能防止部分人打着志愿的晃子,行逐利之实。因为有了利益,他就会把利益作为他服务的对象,而不是真正把受助人的利益当作服务的目的。从这件事上我们完全可以看,王凤雅小朋友的病情,生命,痛苦完全不在这些所谓的志愿者的眼里。他们只是在完任务,只是在拍照,走过程。说到底是作秀而已。有这一件事佐证,我们相信,会有更多的人能看清一些所谓的慈善机构和志愿者的做法。今后会把慈善工作做的更好,更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