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H法治时空
晚年再婚的继母有权分割遗产吗?
我是池州人,母亲很早就去世了,父亲晚年时又再婚。可是与继母生活不到3年,我父亲就去世了,也没有留下遗嘱。现在继母要求分割父亲的遗产。请问律师:晚年再婚的继母有权分割遗产吗?继承权男女平等,继承法只强调法律意义上的亲属关系和抚养关系。
不管是亲生母亲或者是父亲再婚的继母,在法律意义上来说没什么区别,都属于自己的母亲。那么在继承权上是一样的同等的权利和资格,不必然会区别对待,不会受到歧视。
但是继承法还是明确的规定了享有继承权的继母和继承遗产的权利。“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我国《 婚姻法》按不同的主体的相互关系对抚养、扶养、赡养分别加以规定,其“扶养”则属于狭义的。而《 刑法》、《合同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中又是都适用“扶养”,其“扶养”属于广义的。在这里法律采信的就是广义的扶养关系。题主的继母如果在再婚期间的3年内,对题主的父亲有相互扶养的关系存在的,当然享有继承权。
这个规定没有直接的关系,因为继子女和继父母继承的是自己父亲及丈夫的遗产,他们之间不过是同属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去世的父亲没有制定遗嘱继承书的情况下,必然启动法定继承程序。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那么按照国家继承法的规定,属于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就是去世的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这个不分排名前后次序的,这三种亲属享有同等的遗产分割权利和资格。
也就是说,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题主的晚年和其父亲再婚的继母是有权利分割其丈夫的遗产的,这个和再婚时间的长短没关系的。
一般来说,统一顺序继承人分割的遗产份额是一样的,但是要照顾确实有生困难的人,比如题主的继母因为年老失去劳动能力,是可以适当的照顾的。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法定继承的原则是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协商处理。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具体的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确定不了的可以由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特殊情况继承资格权丧失的情况,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即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晚年再婚的继母有权分割遗产吗?
这个应该是很明晰的回答了,题主还有疑问的可以留言交流。
农民妹子一枝花
1、法律规定,若被继承人有遗嘱,则继承人依照遗嘱继承;若被继承人无遗嘱的,则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继承。
2、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因此,如果你父亲生前没有设立遗嘱,且与继母已经领取结婚证,并在一起共同生活,则继母与你父亲的子女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你父亲的遗产。故继母有权分割你父亲的遗嘱。
山西山竹律师事务所 一次握手 负责到底
山西山竹律师事务所
如果他们领取了结婚证,并且婚前你的父亲和你的继母没有婚前财产公证和其它约定的话,你的父母是有权分割遗产产的。
你的父亲过世后,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属于你的继母所拥有。另外的一半由你和兄弟姐妹及你的继母进行继承。如果你的父亲还有老人,当然也会由一部分归他们所有。
如果他们没有结婚证或虽然领了证,但因为你的父亲对他的婚前财产做了公证并留有遗嘱已经做了具体分配的,那你和你的继母就只能按照你父亲的遗嘱执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