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野:依法治教的起点在于“科学立法”

虹野:依法治教的起点在于“科学立法”

文/虹野

近期因为教育法规闹出来不少事情,影响比较大的有依据教师法保证教师工资收入不低于公务员的事情,还有陕西省低于150cm不得从教的规定,还有河北石家庄“逼”家长离婚的“幼升小”政策,还有武汉理工大学让学生自己证明自己的学历是真的的招生规定……

工资包括不包括补贴、奖金是教师工资收入与公务员看齐的重要分歧;而陕西省则直接帮用人单位提前“过滤”了,即便是在陕西省范围内教师身高必须高于150cm,但是陕西师大等学校师范生可以到外省就业啊?显然立法环节扩大了自己的执法范围;而河北石家庄规定孩子必须“依父母”户口“就近入学”,“依父母”被解读成“父母和孩子户口必须在一起”,使得很多户口不在一起的夫妻被迫离婚才能让孩子“就近入学”;武汉理工大学更是荒唐,具有法律效应的学位学历证书抵不上网上的证明,其中既有利益输送,也有学校懒政……

通过这几点可以看到依法治教的难点不仅仅在于执法是否严格,立法的源头更为重要。如果立法的时候措辞不清晰,执行的范围模糊,在执法环节中就会增加很多“解读”,这种解读可能会使得执法更加“便利”,但是可能是以伤害学生、家长和教师的权益为代价的。

除了措辞之外,一些有制定规章制度权力的单位,可能会存在“便于管理”的心态,采用一刀切的方式有意无意的扩大了自己的权力范围。比如陕西省禁止身高150cm以下的人从教,但是其并不是在用人单位设置条件,而是在高考入学和教师资格考试设置条件,这意味着身高低于150cm的陕西师范生和其他有意从教的学生都无法在陕西境外从教。这种前置审核极大损害了陕西学生的利益,显然这种立法是非常不妥当的。

而武汉理工大学的规章制度几乎是违法的,在逻辑上更是荒唐的。让学生证明自己的学位学历是真的,那是不是还要让学生证明自己开的“证明”是真的呢?是不是还要证明……如此一来就是一个循环论证。

可见,依法治教在立法环节,还存在着“便于管理”、“措辞模糊”、“权力寻租”、“侵犯公民利益”等现象。立法环节如果不严谨,带来的后果则是执法环节的混乱,很容易变成“有法不依”或“执法过严”,这将导致法律丧失威信。

依法治教,并不是“依法行事”这么简单,在人们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的今天,依法治教,首先要做到“立法公平”和“科学立法”。

虹野 中华教育改进社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