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前一女子在云南开公司骗了供应商200多万,终于落网,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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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诈骗行为可耻,应依法接受刑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张某涉嫌触犯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供货商商品,后转卖他人,获得巨资,涉案金额高达200多万,且潜逃12年,属于情节较为严重的情况,或会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自2006年11月27日,张某被云南昆明警方上网追逃以来,已经过了12年时间,期间,张某化名周某,到四川成都定居生活,一家人小日子过得还算不错。当张某被警方抓捕后,对自己犯下的罪行供认不讳,还向警方哭诉这十几年的经历,整天担惊受怕,几乎不敢出门,一有风吹草动就感觉自己要被抓了,也不敢交朋友,经常被噩梦惊醒。此次被抓,张某反而对警方鞠躬致谢,说感觉自己终于可以睡个安稳觉了。目前案件进入下一步侦破审理阶段。

张某的案例很好的告知了我们“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是不报时候未到。”尽管已经过了十几年,躲过了最初的逮捕,但躲不过内心的谴责和道德的约束,最终的刑罚也不会躲过。审判或许会迟到,但一定不会缺席。

很多人聪明反被聪明误,看得见眼前的利益,也不管违不违法,头脑一热就动手开干了,殊不知为了眼前的利益放弃的可能是未来的利益,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的行为。

如今骗子不少,诈骗手段多到令人叹为观止。有些人受骗是因为贪念,有些人受骗纯属掉入陷阱,12年前为张某公司融资的企业和供货的供应商就属于后者。期望骗子早日醒悟,不要再实施诈骗;也期望人们能多一丝警惕,并将自己的受骗经历公诸于众,让更多的人了解骗局,不再上当受骗。


时报传媒


第一个问题:为何本案当中拖欠货款和融资行为是犯罪?而有的读者货款纠纷报了公安却不能受理?

根据新闻可以知晓本案中的新疆籍女子张某当时以打“白条”的形式向多家公司购置了材料,随后自己转手就卖给了他人。由此可知张某当时购买材料的根本目的并不是用于生产经营,而是直接专卖谋取不法利益,这和正常的民事纠纷存在本质的不同。

倘若张某是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而欠付货款的情况下,那么根本就没办涉及到刑事犯罪,确实属于经济纠纷,公安有理由可以不受理刑事报案,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人去报案警方不予立案的根本原因。

所以以后遇到此类纠纷时,如果确有证据证明货款纠纷的原因系对方根本没有生产经营目的而是为了骗取货物的,那么可以考虑直接报案来进行处理。

第二个问题:为何女子躲了12年,最终被抓到后还要被惩处?

说道这个问题就必须说下刑法追诉时效的概念。所谓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

根据《刑法》的规定追诉时效的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长短不一的追诉时效期限: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而本案中张某通过编造虚假事实骗取他人财物非法牟利高达200余万元,即使放到现在也是数额特别巨大,且在案发后公安已经立案侦查的情况下,张某就算是再躲个12年被发现后还是要被惩处!这就是所谓的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第三个问题:允许我吐槽下网上的新闻

怎么说张某过上了幸福美满的生活之后,被抓到了又说终于可以睡安稳觉了。个人揣测这是人为的加入了一些渲染的成分在里面,有失客观。当然了,这只是个人吐槽,别无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