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城關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張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一案,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對被告人張某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二年,這是城關法院首例拒不執行判決罪案件。
2016年9月12日,城關法院依法審理並判令被告人張某向朱某給付388000元,並於判決生效之日起45日內付清。被告人張某不服該判決上訴至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蘭州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後,張某在明知自己敗訴的情況下,拒絕履行生效民事判決書確定的法定義務,遲遲未向朱某給付案款。
2017年3月1日,申請人朱某向城關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階段期間,城關法院依法向張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責令張某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張某無視法院的生效判決和執行公告,在有能力履行的情況下,以各種理由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2017年4月9日,張某因拒不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決,被城關法院司法拘留15天。拘留釋放後,張某聲稱自己沒錢,再次將城關法院發出的執行公告置若罔聞。
城關法院認為,張某的行為已涉嫌拒執犯罪,遂將其犯罪線索移交公安機關。2017年7月10日,因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張某被蘭州市公安局城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2017年12月26日,城關區人民檢察院以張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城關法院提起公訴。
城關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無視國法,有能力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鑑於被告人張某自願認罪,且與對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取得了對方諒解,對其可以從輕處罰,故依法對被告人張某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普法:
“拒執罪”作為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最嚴重的表現形式,不僅使生效法律文書成為“一紙空文”,而且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和法治權威;不僅造成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實現,而且嚴重侵害社會誠信體系大廈的基礎。
在決勝基本解決執行難這場硬仗中,城關法院持續加大對失信被執行人的懲戒力度,通過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費、司法拘留、罰款,對構成犯罪的被執行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手段,保持了對失信被執行人打擊的高壓態勢。同時把打擊拒執罪作為重要手段,下猛藥出重拳,讓抱有僥倖心理的“老賴”不敢再賴,敦促被執行人儘快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