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你对外资处置不良资产一无所知!

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中的法律问题

【鹰联资产管家】随着中国的入世,中国的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中国吸收和利用外资的领域和方式也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吸收和利用外资参与处置不良资产就是一块全新的领域。有效吸引和利用外资参与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可以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培养专业人才,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扩大金融业的对外开放,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促进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为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积累经验,其前景十分广阔。

我国以往吸收和利用外资的经验表明,良好的法律环境是有效吸引外资的重要保证。但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以来的实践表明,法律环境的不完善正日益成为制约资产处置进度和效果的问题之一,能否为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事实上已成为法治进程中面临的一个考验。

吸收外资参与不良资产处置,不同于传统的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形式,存在着特殊性。因此,为了有效地引进和利用外资参与不良资产处置,有必要很好地研究、解决在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问题。

从法律角度来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拥有资产的财产权形态包括: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及相关担保权益;股权;拥有所得权或处分权的实物资产;拥有处分权的知识产权。吸收和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不仅可以采取传统的“引进来”的方式,将外商外资引进,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进行合作;还可以采取“走出去”的方式,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其拥有的资产投到境外,在当地利用外资,进行合作,这除了要遵循当地有关的法律规定外,还要遵守中国有关到国外进行投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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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利用外资进行合作的方式有:

(一) 、将股权、债权及相关担保权益直接向外商出售或转让;受让者成为新的股东、债权人及担保权享有者。

(二) 向外商转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拥有的实物资产。

(三) 、在原企业基础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外商组建外商投资企业。

(四)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不良资产出资,与外商组建合资资产管理公司和为处置资产提供相关服务的公司,或外商设立独资的服务公司,处置不良资产。

(五)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不良资产出资,与外商组建合资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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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吸收、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存在着以下法律问题: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范围限制问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赋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中,没有“对外投资”的业务。

二、以债权、股权作为设立公司的出资方式的问题。我国《公司法》及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中关于出资方式的规定,限制了出资者以债权、股权作为出资方式。债权、股权是财产权的两种形式。

三、建立合资投资基金的问题。我国现有法律对国内投资者以债权、股权等财产形式,与外商建立中外合资投资基金的问题,尚无明确规定。鹰联资产管家,流动你的不良资产!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其拥有的债权、股权等财产到境外投资问题。我国现阶段对外投资尚处于起步阶段,投资方式也是以传统的实物、资金为主,国家现有的规定也是针对这种情况制订的,但投资者对以债权、股权等财产权形式对外投资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

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把债权投资于合资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基金后,涉及到的有关债权转移问题。

六、内债转外债及对外担保问题。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移至外国公司,外国公司成为新的债权人后,原来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内企业之间的内债变成了国外债权人与国内债务人之间的外债。 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债权转移的,担保权益也同时转移。因此,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变成了对外担保。

七、中外合资资产管理公司的性质问题。

八、外商参与处置资产能否享受有关有关优惠政策的问题。

九、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境外金融机构问题。

、 外商回收资产后外汇汇出问题。外商成为新的债权人后,其通过自身处置资产或委托有关合作者处置资产并回收人民币资金,能否及时购汇并保证汇出的问题,应有明确保障。

吸收和利用外资参与处置不良资产是一项全新的事业,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大胆地探索,锐意创新。在此过程中,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可以提高对外国企业的吸引力,打消外商的疑虑,增强投资者信心,是促进资产处置工作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空前规模的不良资产处置对我们正在建立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影响十分巨大和深远。从长远来看,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必将有力地推动中国法治化的进程。立法、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