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房子,也不是你想咋卖就咋卖

“我的房子我做主。”作为业主,卖房还是不卖房,卖给这人还是卖给那人,应该是完全自由的,这是大多数人的想法。

其实并非如此。如果该房屋有租客在居住,那么法律规定,租客对所住的房屋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即业主卖房时,要及时告诉租客出售的价格和条件,只要租客也愿意掏同等的价钱购买,那么业主就应该将房屋卖给租客,而不能选择卖给别人。

“优先购买权”可以保护租客利益,但有时也会被租客滥用。比如,有些租客在接到业主通知后,迟迟不表态。租客不表态,则业主不能进行交易,如果强行交易,就会侵犯租客的“优先购买权”,事后可能被租客起诉。然而,租客故意不表态,却可能使业主延误卖房的时机,造成经济损失。因此,租客如果滥用“优先购买权”,可能造成法律天平的失衡。

在这种失衡状况下,法律将再次发挥平衡作用。法律认为,业主履行了通知义务后,租客如果在15日内不表示购买,就可以认为租客放弃优先购买权,业主和其他买房人的交易可正常进行。

我们来看看2012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个关于判定租客15日内未表态便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案例。

浦叶公司要销售上海市北京东路某商场内90套房屋,于是在该商场中央大厅及5楼设立售楼处、在2-6楼中庭处张贴大型横幅广告、在每层楼面立柱处张贴海报、在售楼处搭台并设置展板广告、在报刊传媒等登载售楼广告,以开展房屋销售活动。后来,销售进展较为顺利,90套房屋全部成功售出。

半年过后,商场的一位租客李先生向浦叶公司提出,由于李先生具有“优先购买权”,此前浦叶公司将李先生承租的5套房屋出售给他人的行为是违法的,应当予以撤销,李先生要以同样的价格买下这5套房屋。浦叶公司不同意,认为李先生纯粹是瞎闹。双方产生争议,遂诉至法院。

本案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李某承租系争房屋期间,浦叶公司在楼内醒目处以公告等形式告知各承租户将出售包括系争房屋在内的90套房屋,李某亦确认获悉此事,故浦叶公司通知行为发生法律规定之通知效果,李某应当自知晓后5日内向公浦叶司明确表示购买意向。现无证据证明李某在知晓售楼后15日内作出购房意向,浦叶公司予以否认,故李某主张优先购买房屋,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李某称浦叶公司始终未告知第三方的报价,其无法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责任在浦叶公司,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据此,结合本案其他事实,法院最终驳回了李某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请求。

【法条链接】

1、《合同法》第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3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律师支招】

作为业主,卖房要及时通知租客出售意向、价格等交易条件,因为租客有“优先购买权”,但在通知15天后,不管租客有什么意见,都可以进行交易;作为租客,虽然有“优先购买权”,但并不意味着只要你不同意,就能阻碍业主卖房,此时你只要两个选择,要么同意业主将房屋卖给别人,要么自己买下来,而且只有15天的考虑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