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3岁男童商场扶梯摔下身亡,父母找商场索赔,你觉得责任该怎么划分?

天蝎座男孩


三水三心观点:

可以多角度分析,理解家长的心情,但应依法依规处理

三水三心分析:

据媒体报道,8月9日13时许,湖北孝感市保丽国际广场内发生一起男童坠楼事件后抢救无效,坠楼男童已确认死亡。

男童坠楼,对于家庭来说,无疑是一场悲剧!希望家长节哀顺变!

一个如花的生命瞬间逝去,如果真的有天堂,希望孩子在天堂里过得快乐幸福!

事情已经出了,再怎么后悔,也无济于事——这个世界,后悔药,还没有也永远不可能生产出来!

那么,就只剩下一件事,那就是责任与赔偿!


一,从情感的角度来说,家长提出赔偿,可以理解

每一个孩子的出生,都会承载着各种幸福快乐与希望。而逛一次商场,却母子阴阳相隔,作为母亲,作为家人,其悲痛欲绝乃至在一段时间内丧失理性和基本的责任判断,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所以,基于人性关怀的角度,三水三心对一些网友的冷漠言论,感到不可思议!多年前,三水三新处理一起学生自杀事件的时候,最开初,都次受到家长及其亲属的无端责难乃至辱骂,都尽力克制,因为,丧子之痛,作为一个有情感的人,是需要首先理解的!

也就是说,人之所以为人,就是有悲悯情怀的——不然,为何见到狼吃羊的时候,你的内心总会有一点波动,用纯粹的自然的眼光看,那就只是实物链而已啊!

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家长提出赔偿,不应该支持

理解,可以从情感上。但处理问题,却需要在法治轨道上。依照《侵权责任法》,商场作为公共服务场所,依据该法的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那么,在这一事件上,商场是都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呢?三水三心没有见到该商场的具体的报道,没有也不可能还没有权利去实地调查,但据三水三心多次逛商场的经验来看,如果要商场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商场必须要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表现,也就是说:

电梯有安全隐患导致顾客摔倒(比如,某地商场踏板陷落,导致顾客摔伤摔死)!

电梯没有按时保修保养,导致顾客摔伤等!

商场购买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梯,导致出现安全事故等。

从目前看起来,在这些问题上,商场都没有问题,那也就是说,没有问题就不应该承担责任,不承担责任就不应该赔偿!

有些冷冰冰,不近人情!但事实如此啊!

那么,如果商场没有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难道,应该由孩子来承担责任?

法律的规定,并非如此!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媒体报道,通过查看监控,在孩子出事的时候,孩子的父母,正在旁边的按摩椅处休息(见下图)——

要知道,几乎所有的电梯处,都有类似“未成年人请在成人的陪同下乘坐电梯”或者“老人小孩无人陪同请勿独自乘坐电梯”等等类似的提示语(见下图)!

但监护人在旁边休息,却让一个三岁的孩子独自爬上电梯——这究竟是商场“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还是“监护人没尽到监护义务”?

或许有人会说,商场应该阻止孩子独自乘坐电梯!

想想,也没有错——以后公共场所,来一个老人小孩,商场就安排一个人跟着——因为出了电梯,还有各种楼梯可能摔倒,还有玻璃可能划伤,甚至还有许许多多描述不尽的危险存在!

我想,羊毛出在羊身上,以三水三心的工资,是逛不起商场的了!

三,从教育学的角度来看,孩子有游戏的权利,家长有制止的义务

三水三心是教育工作者,分析事情总还喜欢从教育的角度来思考:爱玩是孩子的天性,游戏是孩子的权利!这是每一个人特别是成年人有特别是父母应该知道的一个常识!

所以,即使孩子爬上电梯请注意,那不是孩子的错——他有权利到一切他认为好玩的地方去玩,即使那时不安全的!

但监护人有义务制止孩子,到一切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玩!

所以,从教育学的角度来看,监护人,才是这起事件的责任人——没有尽到监护的义务啊!想一想青岛海边双胞胎溺亡的悲剧吧,不管母亲有多么的悲痛,但确实就是她没有照顾好自己的孩子,而让孩子——那一对可爱的姐妹花——走向了万劫不复之地,再也不能醒来!

总之,家长悲痛欲绝乃至向商场提出天价索赔,都可以理解,毕竟,十月怀胎,三年养育,付出若干的心血,却在花儿还没开放的时候就提前凋谢,但任何事情,都应该在法治的轨道上来解决,不能赢为所谓的“同情弱者”,而无视公平与正义。


三水三心


8月9日13时许,湖北孝感市保丽国际广场内发生一起男童坠楼事件。因扶梯向上滑动,孩子的身体被电梯扶手带起来了,随后身体滑至电梯外侧,不慎坠落到负1楼身亡,据孝感市孝南区政府值班室一名工作人员称,坠楼男童已确认死亡。

全都是由母亲的麻痹大意导致,没有安全意识,让孩子独自玩耍,3岁的孩子,完全没有辨别安全隐患的能力,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应该是寸步不离的,孩子走到哪里,家长就应该跟到哪里,事发的时候,孩子的父母和姐姐在按摩椅上休息,等到发现的时候,一切都已经太迟了。

那么我不禁有几个疑问,真是不吐不快!

1、当时事发前孩子的父母,到底在按摩椅哪里干嘛呢?


2、这和商场有什么关系?


3、孩子的父母为什么不跟随自己的孩子?


4.孩子的姐姐为什么也不跟着?


5、父母到底有没有安全意识?


6、索赔180万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遇到这样的事情,谁能承受的住,孩子是无罪的,这件事情,完全可以避免,如果当时孩子的家长,寸步不离的跟着孩子,那么这样的事情绝对不会发生,孩子的父母要求索赔180万,完全是六神无主的表现。这件事目前进一步审理当中,最后的责任究竟属于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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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百晓生l


看了视频,商场真的倒了八辈子血霉了,遇上这样的家长,家长还有脸索赔180万?你们害死了孩子,也害了商场,建议商场要求家长赔偿,赔偿商场因为小孩坠亡而导致客流量减少的损失,以及商场人员看到小孩子坠亡而遭受的精神损失费!

害死孩子的不是商场,而是陪他出来的家长和姐姐!

如果我没猜错,家长要求商场赔偿的理由肯定是以下几个:
1、商场的伏梯存在安全隐患,能随便让小孩子爬上去,爬上去之后又不自动停止;

2、商场扶梯旁边没有防止坠楼的围栏,商场没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3、商场没有安全人员巡逻,任由小孩子爬到扶梯,而且没有人阻止,导致小孩坠楼

反正家长就是一个理由,我人是在你商场出的事,反正就是你的错,你就要赔!

我弱我有理?这是什么逻辑

我想帮商场反驳这个家长:

1、谁把孩子带出来又没有看管好,自己跑去按摩的?

2、当时谁在孩子的身边,谁更有可能防止事故的发生?

3、你觉得扶梯有问题,那你去告扶梯的生产产家啊?有哪个商场的扶梯不是这样的,难道因为你一个小孩子的顽皮,要让全部商场、全部扶梯的产家整改吗?

4、整个商场那么大,怎么可能每时每刻、每个地方都有人巡逻?

5、事故发生在一瞬间,你作为在孩子身边的家长都不能阻止,还要求我们商场的工作人员阻止?

所以,这个事件的责任,我觉得是在家长和姐姐身上,正是由于你们的不负责任、你们的疏于监管,导致小孩的坠亡,现在又赖上商场,真是让人感到恶心。

愿小孩下辈子能投胎一副好的人家,不要再遇上这么不负责任的家人了!


李钦宇


根据调查通报情况,3岁男童跟父母、姐姐一起逛商场,在保丽广场3楼扶手电梯上楼口处玩耍,因扶手向上滑动身体被带起,滑至电梯外侧后坠落至保丽广场负一楼大厅。经120现场抢救无效后死亡。

现在男童家属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索赔180万元。既然案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相信法律自会有一个相对公平的裁判结果。但就本案来说,责任的认定将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由于缺乏认知能力或认知能力受限制,其本身行为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责任,法律责任由公共或其他场所的管理人、孩子的监护人或其他相关单位来承担。本案中,事故的涉及人员或单位主要有以下:

1、男童监护人(家属)

《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三四十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调查报告情况,事发时男童的父母及姐姐在3米外的按摩椅休息,并未在身边照顾,并未履行监护职责,直接导致事故产生。所以男童的父母对于本案事故需要承担直接的责任。

2、商场管理人

因为事发地点是在商场,属于公共场所,

按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商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来说,对于本案中,商场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在法院采购安装的电梯质量是否符合标准、是否定期维保,电梯处贴有安全告示,顾客受伤后商场工作人员及时报警、送医等。如果商场尽到这些义务,则不宜认定商场存在过错。

3、电梯厂商

电梯属于产品,适用产品缺陷条款,根据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经相关部门检测,该电梯存在产品瑕疵,生产企业就要承担责任。

4、电梯维保方

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商场或其他公共场所的电梯一般都是委托专业的维护机构进行维护。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各地相继出台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电梯的生产、安装、检测、维保等有一系列严格要求。相关单位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一旦发生事故,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故,如果本案中的电梯维护方没有尽到电梯的检测或维保义务,将因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5、赔偿金额问题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1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对于这类案件,根据法律规定,主要的赔偿项目主要有抢救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项目。

对于180万的赔偿金额,家属在诉讼中会有具体的计算标准,但按照一般的赔偿案件及过错责任程度,金额应该是稍微偏高。


叶律师



炎炎夏日,人们逛商场是有多重目的的:蹭凉、休闲、购物、带孩子游玩等。

这母子三人逛商场,自然也是多重目的于一身。所以,母亲和姐姐在沙发上歇着,让三岁小孩在电梯上上去下来,尽情玩耍。可是,让人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小孩一个不小心,翻下电梯,摔至楼下,不治身亡。

家长向商场索赔,这在现在已经是见多不怪了,因为在商场发生了事,不找他们赔偿,还能找谁呢?

但是,找人家赔偿,总得有个说词呀!电梯是载人上下的,其运转正常,这个是没有问题的;而电梯的扶手,踏板没有损坏,不会使人坠落的,这个商场似乎也没有责任。孩子的掉落是翻扶手而滑落下的,似乎显得电梯扶手太低,但这是按国家的标准做的,似乎也没有什么问题。那谁应该对这件事负责呢?孩子自己和他的家长。

三岁小孩做为幼儿阶段,事事处处应该有人陪护,预防危险的事情发生。而做为孩子的母亲,应该知道孩子在电梯上玩耍是非常危险的事情,却不管不说,远离孩子,任由他一个人自由玩乐。而她与女儿却坐在一旁的沙发上,安然休息。因为无人照顾和劝阻,致幼儿翻下楼梯致其伤亡,责任应该基本全担。

做为商场,也有管理不到的地方。孩子在滚动电梯上长时间的玩耍,工作人员是应该能够看到并有效制止的。但并没有人上前劝阻,应负管理不到的责任。

总的来说,我觉得家长应负百分之九十的责任,而商场呢,至少也要负百分之十的责任吧。


民谚民俗民间故事


明确责任需要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多少钱也换不回孩子的性命!

我也有一个小儿子,我很能理解该家庭的“悲痛”!通过与该家长换位思考,我感觉家长提出让商场赔付180万,也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赔付问题是一个严谨的法律问题,不是谁随便一句话就能说清的。但是根据一般的常识,我们可以明确一些问题:

1.是谁把孩子带出来的?

2.谁应该负责看孩子?

3.为什么没看好?

4.孩子在哪里出的事?

5.怎么出的事?

6.监控影像能否还原真相?

7.商场的相关安全措施完善吗?

通过对监控影像的调取,结合一些曝光的消息,我们可以初步了解到一些情况:

孩子是由父母和姐姐一起带出来的,应当由其监护人负责照看。

因为孩子父母坐按摩椅,导致对孩子照看疏忽。

孩子是自行爬电动扶梯,被扶手带动,失手坠楼,中间并没有其他人施加外力干扰!

但是商场是否有明确的安全警示标志?以及商场自动扶梯四周是否设立了针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护栏?以及双方责任认定等一系列问题,应由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后,经由法庭判决。

其实无论多少钱都换不回孩子幼小的生命,希望从此“安全警钟”长鸣!


红色雄起


根据调查通报情况,3岁男童跟母亲、姐姐一起逛商场,在保丽广场3楼扶手电梯上楼口处玩耍,因扶手向上滑动身体被带起,滑至电梯外侧后坠落至保丽广场负一楼大厅。经120现场抢救无效后死亡。

如要商场承担责任,必然要认定商场存在过失,过失不外乎如下几个可能:一是没有警示标志,没有将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明示、告知给消费者,这也就是一些商家在场内设置“孩童乘梯须大人看护”“地湿路滑 小心摔跤”告示牌的原因;二是电梯损坏,致使乘客受伤,这里面包括主观与客观因素,电梯损坏有人为直接或间接损坏、自然损坏等情况;三是管理缺失导致顾客受伤,如电梯上拥堵造成踩踏、工作人员失手坠物导致顾客受伤。等等。

从本案看,除警示标志是否设置不明,其他情况并不存在。事实是,电梯正常运行,不存在顾客拥堵、电梯停滞,坠亡原因是孩子扒住电梯扶手,被正常运行的电梯带到高处,手滑坠落。在此背景下,寄望于商场专门安排一名电梯管理(服务)员守在那里是不可能的,而管理的主要责任完全在监护人。根据视频,孩子的母亲和姐姐有的在按摩椅处休息,没有起到监护作用。如果认为正在运行的电梯是“罪魁祸首”,那么可笑的事就来——商场的栏杆若不弄成三米高,也可能是罪魁祸首(当然3米高也能爬过去,摔伤或坠亡);厕所窗户不能推开,否则也可能攀爬坠亡;各类玻璃门必须经得起摇晃,否则可能砸伤顾客……

小时候有个儿话,上年纪的人可能熟悉:汽车来了我不怕,我和汽车打一架,打不过了叫爸爸,爸爸给汽车俩嘴巴。对于原则性教育,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中国教育实在太不到位。此案至少存在两个不到位:一是对于孩童胡乱攀爬手扶电梯,缺失原则性教育;二是对于事件后果,向商场开出180万的高价赔偿,同样是缺乏原则性认知态度,错上加错。

“爸爸给汽车俩嘴巴”——教育观、价值观、社会观等偏颇,导致现在的教育关系轻薄如纱,敏感如蝉。就拿学生上课玩手机,老师不敢管,管了稍有闪失,家长的拳头就打过来,索赔函就砸过来。日本学校流行一种叫“连足跑”的体育活动,锻炼的是孩子的团队精神和坚强的意志。每每拿到优异成绩,孩子们为自己的辛苦付出泪流满面。而在中国,这种体育活动很难开展,原因简单,容易受伤。学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回到孝感保利国际商场一事,如果真要责任划分,笔者认为在中国当下环境,最多二八开,商场最多承担20%责任,理由在于缺乏“管理”。如果令商场承担更高赔偿,对于社会教育、价值观、法制进程有害无益。


纸马无缰


不要把什么都推给商场,父母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负有主要责任,监管不力,这才是根本,青岛两个双胞游客胎溺水也要找大海管理方索赔吗?是不是大海周围也应该按上防护网,派人24小时巡查。

我们习惯出事了找责任方,有什么用,人都死了,别说180万,给你1800万又能如何,只能弥补一下你的物质需求,你的精神永远是失落和空虚的,我们常说防患于未然才是王道,千万别等出事了,又是找责任方,又是寻找目击证人,什么用呢?孩子没有了。

孩子摔死了,你说商场那些做的不好,那个地方需要改进,哪里存在安全隐患,这是你来之前应该了解的,一个三岁的孩子你应该寸步不离,时刻陪伴左右,可能你又去坐在哪里玩手机了吧!你才是孩子死亡的罪魁祸首。

商场也可能某些地方做的不够到位,大家试想一下,一个偌大的商场,能做的面面俱到吗?在看看我们现在的孩子不但调皮捣蛋,还喜欢好动大家也看到了,一个孩子也是在商场,抓住电梯扶手,直接被电梯带走了,后来被商场的工作人员接住了,大家说说谁的责任。

家长朋友希望你远离手机,照顾好孩子,事后找责任有什么用,事情发生了,你一点责任没有行吗?孩子还能活吗?这就是我们常说的马后炮,已经晚亦。

出事了你找一堆商场的责任,这些风险是可预见性的,你为什么不做好防范,孩子的安全你才是第一责任人,别找那么多理由,好好把孩子看好才是正确的。


大海传媒




现代社会,不管是大人还是小孩,人们外出逛街、购物、旅游的机会比过去成倍增加,与此同时,有关公共场合安全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引起人们的关注。象题目中所提到的类似事件,我们都非常痛心和惋惜,家人一定更是悲痛欲绝。

但是,感情归感情,理性是理性。针对题主所说,笔者认为,在商场的基本设施正常的情况下,发生问题,应该主要是监护人的责任。观点如下:

第一,带孩子(尤其是幼童)外出到公共场合,监护人负有至高无上的责任,可以说是责无旁贷,义不容辞。有些问题的发生,往往就是监护人责任心没有到位的原因,比如:看手机、与人聊天、远距离看护或专注其他事情等。



第二,监护人要具备基本的生活常识和在外知识。比如:乘用车辆、电梯、游船、娱乐设施、处于人群密集区或动物放养区等,对应该注意的事项和可能潜在的危险,应当有基本的安全意识和防范办法,比如:抱着孩子、牵着孩子的手、有效限制活动范围等,绝不能粗心大意,任其自玩。

第三,近些年发生的一些公共安全事件,有的确因举办方责任造成的,这个必须由举办方承担,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有些情况,比如:在有警示牌警告的地方擅自下水游泳,在大型动物放养区游玩擅自下车,违章跨跳交通护栏,在禁烟区私自抽烟被善意提醒等,如此种种,发生了问题与举办方或对方当事人真没多少直接关系,提出责任划分和索赔要求,心情尚可理解,但确实太牵强,也没有几分道理,更不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恐龙之想


这是个不幸的事情,无论对于商场还是孩子的家庭都是一个沉重的打击,从描述上来看责任是很明显的,孩子在监护人的陪同下逛商场出事情,是监护不力造成的事故的发生,是主要责任。

8月9日下午一点,湖北孝感市发生一起男童坠楼事件,孩子的父母陪同两个孩子逛商场,其中3岁的小孩在三楼到四楼的扶梯上滚落下来致死的,这事情的经过实际上是很清晰的,责任划分也是很明确的,商场属于公共场所,自动扶梯属于公共设施,这些都是孩子父母很清楚的事实,孩子的出事与父母的监护不力是直接相关的。

未成年人出行应当由监护人监护。

未成年人由于年龄、教育等因素对自己的行为不能控制,在出行的时候需要监护人陪伴,监护人有义务控制未成年人的危险行为,当未成年人发生危险的时候,监护人应当及时制止,监护人未能制止未成年人行为的而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未成年人使用公共设施应当在监护人监护下使用。

未成年人对公共设施的认知不足是肯定的,公共设施是为了方便公众的休闲出行所建设,是符合相关规范的,自动扶梯是一件常见的公共设施,也是符合规范的运输工具,没有任何责任,有些人说是不是没有安全标志是违法的,请问一个三岁的孩子能认得出安全标志吗,抬杠的话我们不说,谁的责任自己认,大家心知肚明。

商场无责。

商场提供的是购物和休闲功能,是一个基本的公共场所,商场的建设都是有规范遵循的,从事件的过程来看,小孩是自己跌落的,商场没有任何的责任,有些人认为商场应当设立危险标志,请问自动扶梯是不是常见设施,设立了危险标志三岁的孩子能认识?如果不是自动扶梯,换成人工走梯,难道还要怪商场设置了走梯?

事情是不幸的,谁也不愿意看到,希望把以后的日子过好,不要想些歪门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