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高铁上装病霸占小姑娘座位的男子是奥的斯电梯的员工,如果属实,公司会怎么处理他?为什么?

A-老刘


一夜爆火,针对这件事情铁路部门应该有相应的处罚,不然会有更多人效仿,有座无座一样,位置随意,和平时坐公交一样,岂不是乱套了,无赖一个,工作人员处理不果断,让更多乘客没有安全感,这样的无赖都处理不了,真的有恶性事件又怎能处理。配乘警何用?坐车拿工资玩吗?国外处理的我们是不是应该借鉴一下,下一站停车上120加警察,直接抬走,医院全方位检查,费用自理,有病看病没病扰乱社会拘留几日岂不更适合这等人才,对于所在单位应该会有表示,毕竟给公司做了广告,应该是出差等回单位就好了,有律师说不能解除合同,单位就这么干了又如何,起诉,?你看看这种情况哪个法官能帮无赖!


手机用户5802794363


坚决开除!这个座霸已经成为全社会唾骂的对象,公司还留他干嘛?留着为公司招骂名吗?

我知道,肯定有律师会说,不能开除呀,法律规定不行啊,是的,法律是这么说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那么,这位恶意霸占座位男子,能不能根据上面的条款,开除他呢?恐怕不行,律师会这样告诉你。为什么?因为他不道德,他违法,但最多是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扰乱社会秩序,可以对他道德谴责,也可以行政拘留,但远远没有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因此,不能开除。

真是这样吗?

事实上,用人单位开除员工有几种情形:

第一种,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赔偿员工经济补偿金。上面列举的几种情况就是,因为过错全在员工。

第二种,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员工,但要赔偿经济补偿金。这种情况比较多,不一一列举,仅举一例: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三种, 用人单位依法不得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强行解除需双倍赔偿经济补偿金:

其实就是钱的事。这种人虽然不符合依法开除且不用赔钱的情形,那有如何?不能强制开除吗?大不了多付一些钱,也不能留着这种人抹黑公司!相对而言,到底是公司声誉和长远利益重要,还是支付给他一笔赔偿金重要?两者权衡取其轻,相比之下,还是开除他划算!

当然,如果觉得这种做法过于极端,那么,也有折中的做法,那就是公司要求他向全国人民道歉,向被占座的女乘客道歉,被要求他去公安局自首,接受法律的惩罚。只有这种才能挽回公司声誉。然后,继续考察一段时间,等他知错改错了,可以留用。否则就开除,不客气!


李蓬国一针见血评论


网传高铁上装病霸占小姑娘座位的男子是奥的斯电梯的员工,如果属实,问公司会如何处理他?

想必这是想问,公司有没有权利解除与这位员工的劳动合同吧。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下面这些是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违背真实意愿签订或者进行变更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就有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这样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违法,不用承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


上述条件中的第(二)项有可能适合对该乘客行为的处理。

一般公司的规章制度中都会规定要求员工维护公司声誉的条款,要求员工不得实施有损公司声誉的行为。如果网传的这位乘客确属奥的斯电梯的员工,奥的斯电梯公司规章制度中也却有上述第(二)项这样的规定,或者说,这位乘客不是奥的斯电梯的员工,而其所属公司的规章制度中也有这样的规定,那么这位员工的行为就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公司就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因为这位乘客的行为严重超出了大众的道德感知,大大的挑战了公众的底限,影响极坏,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影响。这样的影响对公司的社会声誉同样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因为该行为性质非常恶劣。


因此,如果这位乘客属于奥的斯电梯的员工,那么奥的斯电梯公司应该会确认其身份,谴责其行为,并通过一定的法律手续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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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广吉律师


如果这件事情继续发酵,加上其是奥帝斯员工属实的话,估计奥帝斯电梯会发一个声明,先回应男子身份,然后再表达处理结果。


第一我做出这么个判断是有来源的。记得几年前网上的科大讯飞高管高铁上暴打女士事件。最终科大讯飞公司发布声明“该男子不是高管,只是基层销售员工。不管警方最终定性如何,该男子的做法已经违背了公司的价值观,公司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绝不姑息”。所以我猜奥帝斯电梯也会出这么一个声明。

第二该男子给公司声誉造成了损失,严重点话公司可能会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约,轻一点也会有相关处分,该男子的一些奖金肯定会受到影响,职业前景堪忧。



第三严重谴责这种行为。但是我也发现网上开始流传该男子的身份登记信息,建议大家在鄙视的同时,不要传播太私密的信息,保护自己的合法言论自由。


律师独角兽


21日上午,在G334高铁上,一名男子装病霸占一小姑娘靠窗座位,赖着不让座,据传该男子是奥的斯电梯员工,那么如果属实公司应该怎样处理该男子呐?



大家请看事件描述:

通过描述,大家可以看出来,这整个就一无赖,对于这种无赖,高铁上的乘警就应按规定履行维护公共秩序的职能作用,对该男子在劝说无果的情况,以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与安全罪,在到站后交由警方对其进行拘留并罚款,即能让大众感受到社会一直有人在维护正义,也能警示此类人再无端生事。


此人在外耍赖皮故然可恨,但与他所在公司无关,也并不代表公司有什么问题,但公司对这种低素质人确实应该扫地出门,否则这种人迟早也会和公司或同事耍赖皮,借此机会直接让这种人趁早离开,也算替大众教训一下这种无赖,同时也会使社会对该公司更加认可。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虽然是小事,但这是个人素质和社会文明的表现,如果每个人都能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社会也会变得越来越和谐,人与人之间也会更多一些爱心和理解。

大家如有其他见解,请于下方回复交流。可加我关注了解更多奇趣新闻,记得点赞哟!


遇我得福


老罗说法:高铁占座是道德败坏的体现,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却不能轻易开除他。

8月21日上午,从山东济南开往北京南站的高铁列车上,一名男子占据了靠窗边的座位,而该座位后来却被证实是一名王姓女士的,当王女士告诉男子这个座位是她的,并要求该男子让出座位时。该男子竟然说到:“谁规定高铁上一定要按照车票入座的,我现在给你三个选择:要么去我的座位坐,要么你自己去餐车找个位置坐,要么你就站着吧...”

王女士见沟通无果,遂前往乘务人员的工作车厢请求帮助。

后乘警以及列车长前往该座位要求该男子回到座位时,该男子又一次化身戏精,称自己身体不好,站不起来,等会下车的时候都需要轮椅...

乘警 等人也劝说无果之后,只能安排王女士前往商务车厢就坐,并一直在商务车厢坐到列车到站。

此事一经报道,引起了广大网友的愤怒,人们纷纷用自己的力量谴责该名男子。其中更有部分网友扒出了该名男子的姓名、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其中有网友称该名男子是奥的斯电梯的员工,那么该男子的这一行径被曝光之后,公司可以开除他吗?

笔者认为:虽然该男子道德败坏到极致,但是公司却不能轻易开除他。

《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主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只限于法定的集中情形,包括试用期间被证明不合格、严重失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这些都是一些可能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特殊情形,但是却唯独不包括员工的道德问题。毕竟,一方面,个人道德品质如何是个人的私事,只要不违反公司的制度,则不会影响到公司的利益;另一方面,个人的道德品质如何,公司其实也很难去界定。试想,如果公司可以擅自因为员工的道德不合格就解除合同,那么员工的权利将有何保障?

所以,公司不能轻易因为员工的私人问题解除合同,否则就是违法解除,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以上这些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司确实是不能轻易解除合同。

但是该男子经此一事之后,自己在短时间之内还有脸见人吗?要知道,在网络讯息如此发达的当代社会,你触犯了众怒,已“全国闻名”了,你真的还好意思去上班吗?

如果你真的敢的话,我敬你是条汉子!


罗召均律师


奥的斯电梯的员工,让我联想到我们小区楼栋里自己每天乘坐的奥的斯电梯,虽然这位员工的人品,与奥的斯电梯这个企业没有太大的关系,但是员工的素质高低可以折射出一个企业的文化。

我们这个楼栋的奥的斯电梯,去年就有过几次开不了门直接往下掉的小事故,虽然每次都没有伤着人,可是把人吓得不轻。这位员工的做法就像奥的斯电梯的小事故一样,没有伤着人,也算不上违法。

通过他说的话:“谁规定高铁上一定要按照车票入座的,我现在给你三个选择:要么去我的座位坐,要么你自己去餐车找个位置坐,要么你就站着吧...”。我们只能说他的素质低下,这种无伤大雅的争执,的确够不上企业对其开除也够不上处分。

为什么这样说呢?一他没有开口骂人,二他没有动手打人。如果这位女士找到列车上的乘警处理,我估计他分分钟就得让开。不过,听说列车员在调解不了的情况下,为那位女士找到了一个合适的座位,我认为这也是一种折中的办法。

其实出门在外,这种不伤大雅的争执没有必要上纲上线,比如说,我前天坐地铁的时候,就看到有老人将自己的行李放在座位上,爱人带着小孩站在她的旁边,示意她将行李放地上,可她就是不理。这种事我们难得强求她,站了两站就有空座位坐了。


山人的生活感悟


人品有问题!反映出来几点:

1. 很流氓,很无赖,只为自己的舒服,无视他人。

2. 不讲规则,不重视规则,这个是非常重要的劣行!

反应到作为公司工作中 ,有极大的可能说明他有某种倾向,比如虚报发票,贪污,浪费等。

作为奥的斯电梯,应该审视他在公司内部的职位和业务经历,进行必要的审计,看看他是否在过往工作中,由于贪便宜,给公司造成损失。

这件事情,也不是个案吧,我们中国人上车后喜欢调换位置,占用他人的位置,不太爱遵守规则,只图自己爽,这个和跳广场舞扰民的大妈,没啥本质区别。

另外,也说明,在中国的飞机,火车上,第一没有对这种不遵守规则的强力措施,第二没有黑名单制度,对于这种恶行当事人处罚。

还记得去年从泰国飞回国内的航班,乘客用开水泼空姐么?

在美联航,美国航班上,美国的火车上敢用开水泼空姐吗?敢不听乘务人员的要求吗?分分钟让你学会做人。

这个孙某,如果在美联航,或者任何一个美帝的航班上这样嚣张霸道,我就佩服他。。。。如果不被打的头破血流拖下飞机,算他本事。

如同中国大妈不敢到美国的小区制造噪音跳广场舞一样的道理。

做有损规则和公共道德的坏事,得不到处理,才是让孙某这种人嚣张的根源。


流浪在远方的忧伤


如果属实,它是奥的斯电梯员工,我就想告诉奥的斯电梯的领导, 它的言行举止代表了你们公司的对外形象。即: 是你们公司培养了或者喜欢、或者欣赏、或者容忍这种行为的员工。

不要认为我说的苛刻,不要认为我无限上纲。因为它的思想意识,可以决定它的言行举止;它的无理的胡搅蛮缠行为,都能有意无意的带到工作的各个角落、各个方面。

你们公司领导是否就喜欢这样的员工?是否为有这样的员工自豪?

假如不喜欢就应该果断的开除。

说明: 本文引用“它”为有意而为。

谢谢!

语言有点尖刻望见谅。





甲午金秋


高铁霸坐男确实缺德也该受处罚,但他所在公司还真不能随便开除他!


这两天一段“G334列车上男乘客霸占靠窗座位不肯让”的视频火了!据了解虽然经乘务员交涉,这位“男士”仍不肯让出座位,位置被占的女子被列车员安排到商务车厢的位置,列车员最终拿这位男子没什么办法,现场该男子也没受到任何处罚。由于视频火了,目前济南铁路局已介入调查,最终如何处理还有待观察!


假如这个男子是奥帝斯电梯或其他公司的的员工,其所公司能不能因此开除他?或该如何处罚他?

杨文战律师认为还真不能随意处罚: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单位的归单位,社会的归社会!

其所在工作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对其处罚,应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这类规定的约定范围通常被限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与工作内容等有关的事项。但问题是该男子的行为与工作无关,属于男方子私生活范围,换句话说公司的规章制度无权对此进行处罚。除非该男子的行为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对劳动者进行处罚甚至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处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赔偿等。当然,也许该男子会因为事件曝光主动辞职,或者在单位处罚后不提异议,那就是不法律预测的范围了。



当然,单位的归单位,社会的归社会,该男子的行为确实应该受到处罚,在现场列车员处理不力、没有乘警介入,这都是不妥的!虽然给被占坐女子安排了商务座,但客观上也纵容了该渣男的不当行为!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等规定,可将该男子纳入惩戒名单,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乘坐火车。公安机关也可以视情况对该男子的行为进行治安处罚,如警告、罚款甚至拘留。当然,这事儿应该现场做,希望今后铁路方面或乘警对这类事儿能有更及时有效的应对措施,不要全等事件曝光再处理!

(本文由 北京杨文战律师 提供,首发于悟空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