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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农医生专家,很高兴为您服务,针对您的问题,农医生专家给予您以下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土地承包权的继承要看具体情况分析。首先,如果出嫁女的户口已经是非农业户口,那么出嫁女是没有土地承包权的,国家收回土地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其次,如果依然是农业户口,那么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如果户口在原居住地(娘家),没有因结婚、出嫁等原因迁移至其他地方,那么只要不弃耕,没有把地荒废,依然在种植土地,那么是拥有土地承包继承权的,国家不会收回土地,但是如果弃耕,村集体会依法收回土地,不要以为种不种低和土地继承没有关系,我国可从法律上对土地进行依法收回,完全合理合法。
其二,如果户口已经迁出,但是在新的居住地暂时没有获得土地,那么在原居住地是拥有土地继承权的,依法享有继承土地的权利。
其三,如果户口已经迁出,并且在现在的居住地已经获得了相关土地,那么原来的土地将不会拥有土地承包权,如果原居住地无人居住,并且没有其他继承人,那么土地将会被国家依法收回,没有可商量的余地。
另外,我国国家土地制度没有针对性别的特殊区分,男女在土地继承权上是一视同仁的,不要受传统的“男尊女卑”的观念的影响,户口的位置是是否拥有土地继承权的关键。希望以上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农医生
最近有许多农民朋友都在咨询农村土地的继承问题,对于农民来说如今土地也确权登记了,自己能不能继承父母留下的土地呢?土地真的能被继承吗?下面就来为大家解答一下:
目前农村的土地资源主要分为:宅基地、承包耕地、林地、草地,而这些土地都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内部,而不是属于农民,农民只能够拥有土地的承包权与使用权,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中规定:林地承包人死亡之后,其继承人能够在承包期内继续继承承包,承包耕地、草地的承包人死亡,是指承包户家庭的人均死亡,这种情况下将不存在继承关系,土地将会由农村集体组织收回。
目前我国的土地承包制度是实行家庭承包制,《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是以农村家庭为单位,承包人是指城堡土地的家庭,而不是家庭中的某个成员,也就是说如果家庭中一人死亡,而其他成员还健在,则不存在继承问题,土地仍然有该家庭其他成员承包,并且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由此可以看出农村的土地除开林地之外,根本就不存在继承关系,那么农村的出嫁女能不能继承父母的土地呢?其实出嫁女的土地问题国家也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主要是分为两类情况:
1、出嫁女未迁出户口,这时其还在父母的户口之中,如果父母死亡,则能够继续承包父母承包的土地;
2、出嫁女户口迁,在新居住地获得了土地承包权益,则不能够在原居住地享受到土地承包权益,如果父母死亡,则不能够继承父母的承包地、宅基地等。
三农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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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以出嫁女无法继承为由,收回土地是否合理?
问题关键词:出嫁、继承、土地收回、合理否
关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造成了很多三农问题,咎其原因,农民不了解土地承包政策。要搞清楚题主问题,三农视知再次为朋友们说说农村土地承包政策。
搞清楚下面几点法律法规,轻松解决农村常年的土地问题。
1️⃣ 农村土地所有制只有两种: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其中集体所有土地占绝大多数。农村土地所有制决定了农村承包地无法继承。
2️⃣ 农村土地承包实施的是家庭承包制,只要在承包家庭内,每个家庭成员都享有承包经营权。根据农村承包地“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少地”原则,只要承包家庭不灭亡,承包期内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改变。
3️⃣ 出现子女结婚情况,只要女儿户口迁出或者儿子没分户,就享有承包地的相关权益。
根据上面三点分析可以知道,如果出嫁的女儿户口未迁出,即便家庭成员只有你一人存在,承包期内的土地村集体都无权收回。假如村集体真的收回承包地,这行为违反了土地承包法规定,不合理。
但假设真出现承包家庭仅剩出嫁女儿一人,且不能保证农田正常耕耘,这种情况下建议出嫁女将承包地转包给当地农民,这样可以避免因长期抛荒耕地而被村集体依法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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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大家都有什么想法呢?欢迎吐槽评论!4.2
乡鉴
以出嫁女无法继承为由,收回土地是否合理?你提出的问题不在合理不合理这一说。特别在农村,老人去世了身边没有儿子的家庭,只有女儿,并且女儿以经出嫁,老人的土地你能否继承,这要看你本人所进的孝而定。
在我们这里,无儿户的老人去世,唯一只有一个女儿外嫁了,当老人病重时,不能自理时,你不管不问,一至到老人丧葬,一切费用你都不承担。你拿什么继承。你有脸继承吗?
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大部分是有村委会出面,在老人在世时,选择老人亲近的侄子打理一切事物。如药费的支出,丧葬费的支出,到最后老人的土地有侄子继承。如果村委会和老人的侄子打不成协议,老人的费用由村委会承担,老人的土地自然由村集体收回。
作为老人的亲生女儿,处处为自己的父母着想,端屎端尿。我以为在农村老人去世了,老人的土地你想怎种就怎么种,村上人也不会说什么。
在我们这里对于无儿有女的家庭,到最后大部分是侄了继承。因为侄子的付出。侄子就能得到效益。还没有出现出嫁的女儿,长期守在父母身边养老送终哩。不论你们怎什看,这就是我们这里的事实情况。
农村农民万岁
如果真像你的题目所说,以出嫁女无法继承为由收回土地,不用说这是不合理的。
土地本身是有继承权的,那么出嫁的女儿理所当然也应是有着继承权才对。
因为作为女儿,无论出嫁与否和父母的关系都是无法改变的,既然无法改变,那么父母的东西,做儿女的无疑是有着继承权的。
既然有着继承权,村里随意收回土地本身就是不正确的,是剥夺了百姓的继承权利,是非法的,是不对的。
当然,前提是你的那块儿土地曾经就是合理合法的,对此,村里根本就没有收回去的理由。
白雪姐姐
谢谢激情,以出家女无继承为由,收回土地是否合理?从十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新的土地确权承包法,在前三十年的承包基础上,又进行了新一论的土地确权承包法继续,三十年,在原有的承包基础上,增人不增地,去人不去地,出嫁女,在愿有户口和土地基础上,你的权力,永远还在,如果父母没有能力种地了,女儿可以继承你父母耕种土地,女儿也无法耕种,你可以继承转流给其他人,或村集体,不要把土地落慌 在那里了,这是国家政策,谁也要不走你的承包土地。
小艾149783123
国有土地是与房产相关且缴纳出让金的,在期限内,适用继承法。
村集体土地。无论是耕地(承包权)还是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都只归户口在本村集体且符合条件的村民无偿使用。这就是有外人来承包耕地,要按土地面积给村民钱的原因。所以继承法,不适用于村集体土地,但适用于宅基地上的财产。
这也是那些户口迁出户,把宅基地卖给本村符合使用宅基地条件的村民的原因,因为他们卖的是财产而不是宅基地。
秋秋海棠花
理论上讲,出嫁女户口迁出村集体就丧失了土地承包和经营、使用权,但实际操作中,由于土地三十年未调整,土地仍然归娘家人耕种,村集体很少有收回的。
长江老农
看这个问题好象以女出嫁为理由已收去了土地,按当前的农村现状和土地政策收去土地是不合理的。第二轮土地承包期还没有满,土地承包仍然是以家庭为承包单位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为什么平白无故改变土地承包现状。在土地承包没有政策变动一般没有人去触这块烫手山芋,一家变动就会触动好多家,收回的土地也很难处置。除非有钱权瞄上了的土地,为了利益可以不顾一切法律法规政策限制可以采用鄙劣的再不能鄙劣的手段,找荒唐的再也无法荒唐的理由来夺去你的土地。这种现象要想维权比登天还难,因为钱权是通天的。
如果土地被收去只能对题主深表同情。
无忧174343621
现在搞确权了,确权证上没写以前分有田地但户口己迁出了,死去的人等的名了,但现还未调整土地,不知户口迁岀的,过世的在村里还有没有土地??还是按确权证上的人有土地?(有些人确权证虽有名字,但以前他们分不到田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