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史明智养慧
我一想到上海杀妻藏尸案,就感觉心里特别堵的慌。我觉得这个案子里,那位被害的妻子,死的太冤枉了,我很同情她!另外这两个家庭的几位老人,遭了大罪了,揪心!
凶手在作案前,有没有想到自己的母亲?有没有想到被害人的父母呢?我曾经看过一张照片,那张照片拍的是被害人的父母,准备了花束和牛奶等物,放在墙根。这是要等判决下来后,给自己被害的女儿去上坟。
这种场景是白发人送黑发人,多么心酸?这个凶手朱晓东,把自己的老婆杀了,还冷冻了三个多月,这三个多月的时间足够他去自首了。或者退一万步讲,当时如果他有悔过心,其实完全可以停手送医。但是他都没有做,还拿着被害人的财物,出去寻欢作乐。
哎!朱晓东的母亲爱子心切,站在为人父母的立场上说,只要有一丝希望,那就得尝试保住自己孩子的性命。但是这个朱晓东的杀人情节,确实有些恶劣,说他罪大恶极一点也不为过。从朱晓东出事之后,大家能看到他母亲对他的各种维护,难道这不是一种别样的“溺爱”吗?
如果仅凭“投案自首”一说,就忽略了他罪大恶极的事实,相信死者的父母和亲友是肯定不答应的。其实说到底,这是个法律问题,还是要尊重法律最终的判决!
红色雄起
看起来朱母认为她儿子有自首情节,所以不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应该判处死缓(两年考验期过,可以转为无期徒刑)。
我来说说我的看法:
第一我认为法院判处朱犯死刑立即执行是正确的。又不是所有的杀人犯自首,都可以判死缓。这样的话,那岂不是所有的杀人犯反而无所顾忌了。自首仅仅是法院量刑时需要考虑的一个情节,最终判处刑罚需要综合考虑。
第二其实我认为朱犯都不能视为自首。其他案件中的自首情节,是用来认定罪犯有悔改之意,用以确认他主动降低社会危害性的。本案中,朱犯杀人后藏尸三个月,又使用种种伪装手段。加上还有其事先学习藏尸手段的消息,只能说明其蓄意杀人。最后去投案,也不能认定其有所悔改。
第三上诉是罪犯的权利,朱母当然可以去上诉。但是我认为二审肯定会驳回上诉。所谓天在看,杀人凶手一定会伏法。
律师独角兽
其实2013年,有个轰动全国的富二代吉星鹏杀妻案,没有认定自首,没有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缓刑,等下细聊:
先说说自首的作用: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并不是一定应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朱晓东的母亲之所以认为自己的儿子自首情节被轻易的忽略,可能是因为根据《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而根据最高院和上海市的相关量刑指导意见中提出,对于自首情节,法院会综合考虑被告人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最高可以40%)。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所以,自首的结果,法院还会综合考虑,不是所有的自首都能获得从宽处罚。
但是即便没有被认定自首,如果有其他情节,即便是故意杀人,也有可能保命,比如南京吉星鹏案中,被告人就没有被认定自首,依然死缓,保命。(所谓死缓,就是判处死刑,但缓期两年执行,两年内没有故意犯罪就自动改为无期徒刑等,其实就是等于保命。)
南京吉新鹏杀妻案,因是家庭纠纷,被判处死缓
如果是婚姻家庭纠纷引起的命案,适用死刑也会十分慎重
针对死刑,我国司法机关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使用死刑”的政策,最高人民法院也多次强调坚持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并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指出:“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比如2013年南京吉新鹏杀妻案,被告人因为言语争执,砍了妻子几十刀,手段特别残忍,主审法官认为,被告人吉星鹏罪行极其严重,但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犯罪,结合案情可对被告人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本案中,吉星鹏并没有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也没有被法官认定为自首,但因为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犯罪,因此判决吉新鹏死缓。(不过吉星鹏在死缓期间又在监狱里数次打架故意犯罪,一旦故意犯罪判决生效,将撤销缓刑,执行死刑)
而目前朱晓东被认定了自首,但依旧被判处极刑,其家人必定不满意,所以会以自首情节被忽略为理由上诉。
一审法院对自首的认定
但是,根据本案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公开判决中,就有对自首的相关认定:本案虽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且朱晓东自首,但朱晓东犯罪性质恶劣,作案后长时间藏匿被害人尸体。其间,朱晓东还用被害人的钱款、身份证,多处旅游、与异性开房约会等,肆意挥霍享乐,无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故依法对朱晓东不予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的判决其实表明,他们并没有忽视朱晓东的自首情节,而是认为,其自首行为,并不代表其真诚悔罪,其在作案后三个月,旅游,开房,将妻子藏尸冰柜,因此其虽然有自首,但也没有悔罪表现。所以,判决死刑立即执行。
金融犯罪刑事辩护曾杰
不少人可能会气愤地问,朱晓东把妻子杨俪萍杀害后藏尸冰柜105天,并模仿妻子口吻与外界联系,最后实在遮掩不了,这才迫于无奈去投案,这怎么可能是自首呢?
但是气愤归气愤,由于在其投案之前,无论是杨俪萍的朋友、家人,还是司法机关,都不掌握杨俪萍被害的事实,根据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该条还对什么是“自动投案”作了假释,“犯罪事实未被司机发觉,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所以,朱晓东在犯罪事实未被发现之前,在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
但是对于自首,《刑法》第67条只是说“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又没有说“应当”从轻或减轻,而且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里也明确表达了,“虽然具有自首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深,或者在犯罪前即为逃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再者,朱母还忽略了一个事实,或者是由于其不懂法,或者是其故意混淆视听,一审判决上明确认定了朱晓东属于自首,不过由于“朱晓东犯罪性质恶劣,作案后长时间藏匿被害人尸体。期间,朱晓东还用被害人的钱款、身份证,多处旅游、与异性开房约会等,肆意挥霍享乐,无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故依法对朱不予从轻处罚。”
道理已经讲的很清楚明白了,虽然朱晓东构成自首,但是他并不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说实话,这样的判决是符合社会公众的预期的,法律就是要惩恶扬善,弘扬社会正气,像朱晓东这样的“渣男”,所作所为实在是人神共愤。尽管当前对死刑是严格适用,坚持“少杀慎杀”,但是对于朱晓东来说,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不杀不足以告慰死者,不杀不足以慰藉死者家人!
打虎拍蝇
在法律面前,依据中国的国情而言,理应法理大于情理,无论是谁,在法律面前终归人人平等。你的命是命,别人的命就不是命吗?虽然说如今的法律已然没有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一说,但中国法律也不可当做儿戏,如果来了先例,那以后都可以说是失手,那法律岂不是形同虚设?
对于此次案件,我们必须确定两点,第一,既然是失手杀人,既然是自首,那为什么不第一时间报案呢?第二,藏尸一百天,出门吃喝玩乐,吃喝嫖赌,无所事事的样子,他似乎已经做好了赴死的准备。从这一点而言,他没有任何悔过情结,也就不能算是自首了,说的好听点儿,“对不起,您已经错过最佳自首时期,你只能在死亡证明上签字了”。我们不能否认在法理面前,从一个母亲而言,母爱的伟大确实令人同情。但所得到的也只能是同情。毕竟,事情已经发生了,还是如此的令人发指。无论从何种角度而言,这都是违背公众法律道德的事情,必须对这种人进行严惩,才能还于世人一个和谐的法治社会。
也许,猪母认为她儿子自首情结被忽视,但不知你是否想到,当你儿子忽视别人生命的时候有多么的可怕。在这件案件中,自首情结与杀人犯,杀人以后的种种恶劣行为相比,已然显得不值一提了,一点都没有看出来一丝的悔过。而却要在无法隐瞒事实的情况下悔过,很显然,这是心虚的表现。其行为都是法律所不能容忍,从社会道德舆论而言,对于这种人从轻处罚,将很难服众。
在如此完善的法治社会下,仅仅用“大意”一词就可以从轻处罚的话,就可以免除死刑的话,那无论如何都是说不过去的。法律是有原则,也是有底线的。毕竟,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岂容将生命当做儿戏?我们为法院的正义宣判感到欣慰,也为杨女士的遭遇感到惋惜。从恋爱到结婚,以及婚后犯罪者的种种表现而言,他都算不得一个合格的丈夫,很显然其是一个没有责任心的人,更没有勇于承担责任的表现,这样一个人,怎么能让世人相信呢?仅仅靠“忏悔”就可以了吗?完全没有道理。
也在此警醒更多的女孩儿,爱情真的不可当儿戏,如果仅仅靠颜值来评定一个人的话,也许你对于他是死心塌地,但他却有可能将你视为可有可无,对于爱情,选对了则是幸福一生,如果一旦选错,那就可能是一辈子的遗憾。“先是始于颜值,而后陷于才华,最终考验人品,才能嫁给爱情”,如果只有其一,那是极为不可靠的。尤其是所谓的颜值,正所谓,人不可貌相,凭长相找陪伴自己一辈子的人,最终受伤的只能是自己。
凤凰涅槃宋晨声
首先,在法律这方面,我不想多说。
因为,太多的注册律师已经做了很复杂的司法解释。从法律角度,那么多律师已经说了太多。
当然,我个人的判断,二审很大概率也就是一个维持原判的结果。
一审后,对于死刑判决的新闻,在问答中我是没有评论的。但是,随后我却看到了朱某母亲的一番话语。令我年轻幼稚而又愤青的心,一阵悸动。
朱某的母亲声称,自己孩子的自首情节,“就那么的被法庭忽视了。”
“忽视”?
首先请原谅我的粗鲁与粗俗,因为,在我看到这个母亲说的这个话的时候,我竟然被气笑了。
而脑海之中,竟然不符合任何逻辑的浮现出一个周星驰的电影里的情节。
那就是《审死官》。
《审死官》里开头的情节里那种价值完全不对等的桥段。简直经典极致。而周星驰的“喜剧之王”的名头,也是名副其实的。
真的,各位看客,可以去下载一个《审死官》看一看。
开头的时候,富家斌少爷用狗的价值和人的价值进行衡量。
肉铺小二被狗咬住了腿,为了让狗撒嘴,便反手打了狗两下,狗这才跑掉了。
但是,狗主人斌少爷,不光没有问候小二的伤情,反而要小二赔偿。因为,在斌少爷眼里。狗是比人值钱的吧。
正如这个母亲一样,对于自己即将要失去的儿子痛苦一样,她撕心裂肺的喊出那句,“自首情节就这么被忽视了!”“天都塌下来了!”一样。
便是要反问一句,谁忽视了另外一个家庭的痛苦?
是谁,忽视了躺在冰箱里的另一个女人的在天之灵?
又是谁,让另一个家庭的“天”,塌了下来?
对啊。
别人的“天”,是可以塌的。
自己的“天”,是不能塌的!
别人的孩子,是可以死的。
而自己的孩子,是绝对不可以死的!
这些法官的“冷漠”,让一个“母亲”伤心欲绝。
而这个伤心欲绝的母亲,却只顾着自己“伤心欲绝”。至于别人,无所谓吧。
或者?
可以道歉?
她对,“自己用一生的关爱和心血”培养出来的孩子。却摧毁了两个家庭。”这一结果无法接受?
其实,就是自私而已。
人类,总是只在乎自己感受的动物!
朋友的快递车,放在楼下,结果被一辆车挡住了出路。
他打了三遍110(前后不到七分钟,是想让交警穿裤衩披斗篷飞来)。
然后,看着交警给另外的车贴了罚单,才满意的离开,找了车倒货。
而讽刺的是,没有几天,他自己的捷达,在银行因为停在二排,被人报警贴条。并且,我看着他站在银行的台阶上大骂举报的人。
真的是一种讽刺。
如果要恨,
请不要恨法官,
也不要恨周围那些喊杀的“愤青”。
要恨,就恨自己吧。
是,自己舍不打,舍不得骂的行为。
是,自己对老公和别人的 “他还是个孩子,你不可以这么管教 ” 嘶吼。
是,“孩子很老实”但其实孩子心里已经和父母有了隔阂的漠视。
更是,对于自己自满自私的认可。
一个人,走向极端,幼年的教育,功不可没。
不管是不顾一切的暴打谩骂式样的管教,
还是不顾一切,“我的孩子是最好,最可爱”的溺爱。
透露出来的,其实是父母的自私而已。
是父母的,自以为是。
因此,漠视即将要被判处死刑的朱某的,不是法官,也不是其他人。
而恰恰是朱某的父母。
因为,他们漠视了朱某的一切不正常的反应,把一切都认为是正常的,是合理的。
而从不去自我审视,自己给孩子究竟带来什么样的可怕后果。
也不从不去了解孩子的内心世界。
更加不会听从他人的建议。
介于新闻的报道,朱某的父亲没有发声。我想,那是一个父亲的无奈。
也是自己面对一个常年“强势”妻子的无奈。
我相信,在很多家庭,孩子的教育,都被一个人左右着。
也许这是一种悲哀吧。
朱某的母亲说,“天都塌了!”
塌就塌吧,也该塌,
而且,
也绝对,不是现在开始塌的!
被UFO改造过的生物
朱妈妈恐怕对自首二字有什么误解,才这么激昂的要上诉。
自首,是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犯下的错误抱着悔恨抱歉负罪的心理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愿意接受法律严惩的一种行为方式。相比有些做案杀人后的东躲西藏,让公安人员费心劳神的去破案抓捕,自首确实有一定的改过意义。在判决量刑时候,法庭是会给予一定的宽恕。但自首也是有时间限制的,有的犯罪嫌疑人杀人后就在现场不动,等着公安人员来带走。有的犯罪嫌疑人做案后会考虑一二天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伏法。这都算得上合理的自首。
在本案中,朱是有预谋的安排步骤杀害杨的,不是激情犯罪,而且杀人后藏尸冰柜三个月,看到再也隐瞒不下去了,权衡利弊后才去自首。与其说是自首,不如说是情势所逼不得不去,因为他也明白,他是跑不了的,不自首最后也是会被抓捕归案的。
他的这种自首与真正的自首意义完全不同,已经没有自首所具有的悔过负罪的心情,是不得不自首罢了。
一般杀人案,基本上都是一方做事太过分太激进,惹怒另一方起了杀心才动手的,在这个案子中,杨乖巧懂事,品行端正,善良温柔,处处为朱考虑,是一个标准好妻子好媳妇,这样的好女人本来是应该得到老公的疼爱和喜欢的,可惜她遇到朱这种心狠手辣冷血无情的人渣,莫名其妙的被杀掉了。这是典型的滥杀无辜型案件,不死刑不足以平民愤。
朱妈妈信口雌黄,包庇纵容朱的犯罪行为,长长的三个月时间里,自己媳妇突然不见了,难道不找找不问问?家里房间突然多了一个大冰柜,自己不打开看看?综上所述,朱妈妈应该是知道儿子犯下的罪过,三个月里应该是千方百计在想对策,最后实在看隐瞒不下去了,才去陪同朱去自首。
而且东窗事发后一个劲的说自己儿子还小不懂事,杀杨是无心之过,一再强调有自首情节要求轻判。想问问,你的儿子是孩子,别人的女儿就不是孩子?有如此自私自利不明事理的妈妈,朱会滥杀无辜的就不难理解了。在这个案子中,朱妈妈的罪过一点不比朱本人少。
朱妈妈现在知道拼命上诉来延长儿子的生命,为何不从小教育他遵纪守法,踏实努力做个好男人呢?现在无论怎样狡辩已经没用,亡羊补牢,为时已晚。
作为一个母亲,爱孩子是本能,这一点天下父母都是一个样的,但过分的溺爱和失败的教育最终会毁了孩子的一生。
杀人偿命 欠债还钱,这是中国人所共知的道理,不需要任何解释,每个人都得为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朱妈妈还是接受现实不再上诉为好,佛祖面前忏悔自己的人生吧。
雨打梅花无字诗
8月23日上午,震惊全国的上海杀妻冰柜藏尸案宣判——犯罪嫌疑人朱某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该事件的来龙去脉,已经有很多朋友复盘,在此不做过多陈述。值得注意的是,在庭审结果宣布之后,朱某的妈妈表示,儿子杀妻是一时失手大意,应该被谅解,所以会继续上诉。
是不是说“大意”这个理由,就可以让杀妻恶行被原谅呢?
这不禁让我想到了历史上的一件案子。
那是在东汉末年,刚刚投靠曹操的刘备被吕布打的狼狈逃窜。逃跑中跑到了一个叫刘安的猎户家中。刘安听说这人是鼎鼎大名的刘皇叔,心生贪念,想要抱刘备的“大腿”来换取荣华富贵,于是十分殷勤地招待他。
刘备提出想要吃肉,可正是兵荒马乱,刘安家别说肉了,米面都没多少储存。为了自己的“前途”,刘安看着在厨房里忙碌的妻子,眼前仿佛出现了一座金山。经过了短暂的心理斗争,刘安终于还是恶向胆边生,冲进厨房将自己的妻子杀死,剃下妻子手臂上的肉拿给刘备做肉羹吃。刘备十分满意,许以刘安高官厚禄。
第二天一早,刘备将要离开,路过厨房时发现了刘安妻子的尸体,才得知昨天晚上自己吃的竟然是人肉!得知真相的刘备,心生恶寒,马不停蹄地赶回了自己的营地,把这件事告诉了曹操。曹操觉得这是显示自己仁德的大好时机,不仅没有惩罚刘安,还派人送了几百两黄金给他。
但刘安的故事到此还没有结束。刘安杀妻以后,对外谎称自己妻子是带病身亡。刘安妻子娘家姓余,只有一个老实巴交的弟弟,不善言辞唯唯诺诺,眼看刘安的罪行就要被埋没了。
特别幸运的是,余家弟弟娶了一个异常刚烈的妻子鲍氏。鲍氏前来看望小姑,刘安却支支吾吾表示妻子已经病死了。鲍氏心生怀疑,不依不饶一定要开棺验尸。
在鲍氏的坚持之下,棺材最终还是打开了,里面是一具残缺的遗体。余家人悲痛欲绝,怒斥刘安,并把刘安一纸诉状告到官府!
公堂上刘安振振有词,表示自己是为了供奉刘皇叔,为了天下大义而杀妻。
虽然刘安杀妻证据确凿,但是涉及到了刘备以及曹操这样的大人物,县官不敢判决,
只得作罢。
余家人怎么可能放过这个凶手,带着诉状不断上告,状纸上怒陈道:
“即使款待皇上,也不能杀老婆吃肉,这哪里还有人性,这样的人不严惩,天下谁还敢结婚!”
这一告就是几十年。几十年后,曹丕登基,县官把这件奇案上报。由于涉及到自己的父亲,曹丕也不敢判决。这时候刘备正好因为被陆逊火烧连营气死在了白帝城,他灵机一动,宣布说:“刘安既然如此忠心刘备,刘皇叔刚去世没人伺候,就派刘安下去照顾刘皇叔吧!”于是派人将刘安活埋。
活埋的地点,正是刘安当初杀妻的厨房!
恶有恶报,无论是朱某还是刘安,为了自己的一己私欲,居然连自己的结发妻子都可以杀害。这样的恶人,古往今来都不会有什么好下场。
大义,不行;大意,更不行!
正义可能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触摸历史history
护犊之情可以理解,但是绝不会影响法院最终的死刑判决。最多是让你这个恶魔儿子多浪费些干净的空气,多糟蹋些粮食罢了。
朱晓东虽有自首的情节,但与其所犯下的累累罪行相比较,就显得微不足道。不杀不足以告慰死者在天之灵,不杀,不足以抚平生者心灵的创伤,不杀,何以平民愤,不杀,何以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
杨丽萍与朱晓东是在一次聚会上认识的,这个单纯的女孩被朱晓东外貌、气质所吸引,很快就坠入爱河。尽管家人不怎么看好朱晓东,但杨丽萍还是执着的与朱晓东踏入婚姻的殿堂。然而,婚后没多久,朱晓东恶劣的本性就暴露无遗。又开始和别的女人来往,甚至连工作都辞了,吃喝全靠杨丽萍一人的工资。有一次,他在网上和一个女人打情骂俏时,被杨丽萍发现。朱晓东为表决心,立下字据:今后只爱你一个,绝不和别的女人来往,绝不和别的女人联系……
朱晓东说一套,做一套,依旧偷偷和别的女人来往。但他对杨丽萍的交际管的特别严,甚至把她手机里的QQ与微信都删除了,真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乖乖女与渣男的婚姻根本不可能长久,也不会长久。杨丽萍与朱晓东婚姻似乎也走到尽头,俩人由刚开始的怄气,到后来的争吵,最后发展到离婚,虽然在民政局没离成,但俩人的婚姻已经脆弱的像一张纸,稍有风吹草动,就会支离破碎。
朱晓东自与与杨丽萍闹离婚以来,就有了杀死杨丽萍的预谋。为此,他特意在网上买了一本“死亡解剖台”,书中描述的冰箱藏尸情节和他后来的藏尸手法如出一辙。
那天早上,杨丽萍又抱怨了朱晓东几句,朱晓东便凶相毕露,掐住杨丽萍的脖子,直至她停止呼吸。而后,他从容拿来一个被套,将杨丽萍的遗体放进去,再放进阳台上的冰柜中冷冻起来,这一放就是105天,这个冰柜距离朱晓东的睡床仅仅五米,想想这是多么令人毛骨悚然的事。
不仅如此,他还转走了杨丽萍卡上的3万多元,并用其信用卡消费10万元,如无其事过起花天酒天的日子,同时,用杨丽萍的手机与其家人隔三差五联系一下,以制造杨丽萍还活着的假象。
在杨丽萍父亲60生日的当天,朱晓东明白,已与杨丽萍105天没见过一面的丈人,如果在生日当天还看不到女儿的身影,肯定会报案。纸里终究包不住火,与其等着公安局上门,还不如自己主动投案自首,也许能减轻惩罚,最少不至于判死刑。就是抱着这种侥幸心理,朱晓东才在父母的陪同下投案自首的。他的自首不是对自己罪行的忏悔,更不是什么良心发现,最多期望是免去一死。
朱晓东残忍的杀死杨丽萍,并藏尸105天,期间,还盗用死者的钱财,与别的女人开房、吃喝玩乐,可谓是天良丧尽,泯灭人性。所以,无论杨晓东的母亲如何狡辩,也难救儿子狗命一条。
洛水清风cuixiaosheng
对于上海杀妻藏尸一案,被告人被判处死刑,这属于量刑适当,判决正确。被告人也是咎由自取,罪该如此。
这个案件无论从被告人的作案手段、作案过程以及作案结果来看,对于被告人都是当判死刑。唯一对于被告人有利的就是其有投案自首情节,如果被告人没有投案自首这一行为,那么被告人被判死刑就是连一点理都没有了。
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告人作案后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投案自首是法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但是并不是必要情节。在本案中,被告人虽然投案自首,但是其投案自首不足以弥补其罪大恶极的犯罪行为,所以并不能对其从轻处罚。
就像一个人杀了一百个人之后,如果投案自首之后就可以免死,就可以不判这个人死刑了,那么任何罪犯杀人之后都会自首的。这可能吗?
被告人的母亲说:其儿子的自首被忽视。这只是她一面之词,其袒护自己儿子之心也可以理解。但是像这样的案件,相信检察官会注意这一自首情节的,辩护律师也不会不提这一情节的,法院更不会忽视这一情节的。只是这一自首情节不足以抵消其死罪罢了。
当然,对于被告人来说,这是对其有利的情节,被告人当然可以以此理由上诉。但是可以想像:被告人的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的可能性极大,等待被告人的将是最后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