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黃志明故意殺人、姦淫幼女再審案進行了公開宣判,
1995年,黃志明因涉嫌故意殺人、強姦被抓。
1997年7月14日,原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姦淫幼女罪判處被告人黃志明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黃志明不服,提出上訴。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於1998年12月31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黃志明提出申訴。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經立案審查,於2017年12月15日作出再審決定,指令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再審。
2018年7月1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在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履行職務。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
宣判後,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告知了黃志明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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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宣傳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