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出新规 10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也可缴存、贷款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记者 王玲)9月30日报道今天上午,记者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获悉,新修订的《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缴存办法》)和《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已经出炉,两个《办法》将从10月1日起实行。为了更好地维护缴存职工和单位合法权益,解决住房公积金实际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缴存办法》新增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等内容。新修订的《贷款办法》规定了公积金贷款应遵循“先存后贷、存贷挂钩、贷款担保、风险可控、简化手续、高效便民”的基本原则。

加强对单位缴存监督 违规将在信用平台警示曝光

此次修订的《缴存办法》内容主要包括了简化办理要件和流程、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新增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服务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

在简化办理要件和流程上,一是为贯彻国务院“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简化缴存单位申请降比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流程和审批要件,明确了直接由成都公积金中心审批。二是大力推进“互联网+公积金”服务,明确对外出具的各项住房公积金证明材料可通过网上办理,经认证的电子证明与柜面出具的纸质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扩大自愿缴存制度覆盖面上,《缴存办法》规定,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均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且在与成都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后,可在规定范围内自由选择缴存比例,即可按照协议约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此外,个体工商户不再办理缴存登记,可直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其次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上,《缴存办法》还明确了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需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此次《缴存办法》增加了有关联名卡的拓展和账户关联等内容,为下一步全面开展自助业务办理提供了政策支撑。从10月8日起,成都公积金中心和建行四川省分行、工行四川省分行、成都银行、兴业银行联合推进自助办理公积金联名卡特色服务,无联名卡缴存职工可直接到以上各银行网点自助终端服务机具上办理。若职工已开设了以上任一银行I类卡结算账户的,可直接与公积金账户进行关联,并作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用于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上,《缴存办法》也进行了明确。一是进一步加强缴存单位履行职责。二是强调成都公积金中心应加强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将在本市相关信用平台中警示曝光,并责令单位限期整改或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三是明确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将取消其网上业务办理资格;对协助造假机构和人员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也可贷款

新修订《贷款办法》主要在贷款管理原则、贷款对象、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违规惩戒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贷款管理原则中新增了“存贷挂钩”的要求,将贷款额度与职工缴存余额和缴存时间“双挂钩”,每笔贷款申请的最终额度将综合本市最高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倍数、缴存时间系数、首付款比例、还贷能力系数、信用状况等限额标准后,取最低值确定。

扩大了贷款对象。公积金贷款对象由本市正常缴存的职工扩大到本市的个人自愿缴存者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异地缴存职工。包括在本市就业按规定缴存公积金的港澳台人员、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等;在异地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的职工也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放宽了贷款期限。取消了“临近退休的职工,符合条件的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1-5年”的规定。将贷款期限明确为最长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通过延长贷款期限的到期日,有利于职工选择适合自己经济承受能力的贷款期限,合理安排月供支出。

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个人征信存在严重不良记录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提供虚假资料或虚假承诺的等情形,将被拒绝公积金贷款;对借款人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公积金贷款的,除追究其法律责任外,还应进行不良行为登记,自登记之日5年内取消其公积金贷款资格。

此外,《贷款办法》还对简化贷款合作项目手续、取消贷款保险、优化贷款程序等内容进行了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