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扣工資留員工?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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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扣工資,只是延遲發工資而已。過了試用期,我們就會把工資給他。對其他員工我們都是這麼幹的,別人也沒說什麼呀。”在勞動保障監察員上門調查時,某公司人力資源部周經理仍然堅持這樣的觀點。

周經理口中的“他”是新員工小吳。不久前,小吳入職這家公司,雙方簽訂了3年期勞動合同,並約定試用期兩個月,月工資為1800元,轉正後2200元。但小吳工作一個月後,卻遲遲沒有收到自己的工資。

他去找周經理詢問。周經理告訴他,公司有個不成文的規定,試用期員工第一個月的工資要作為“保證金”,到轉正後才發放,以防止員工幹不了多久就跳槽,浪費公司的招聘成本。“反正你就兩個月試用期,再過一個月就拿到了,有什麼要緊的?”

小吳來到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諮詢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確。勞動保障監察員告訴他,公司的做法是違法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將工資作為“保證金”也不屬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的範疇。

因此,公司的做法已經構成了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是違法行為。

最終,在上門調查後,監察員向用人單位解釋了法律規定,並告訴周經理,公司一直以來執行的“潛規則”毫無法律依據,責令周經理返還小吳的工資,並糾正以往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