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坠江公交车司乘矛引发悲剧,多地曾发生方向盘抢夺事故,乘客抢夺方向盘违法吗?

焉子乐


车已坠江,人已逝。

今天,重庆坠江公交车事件真相大白:不是天灾,是人祸!

这个事件充分说明了人不作不死的道理。可是,你要作,又为何带走一车的无辜的人!

事件已经发生,再去讨论谁的责任还有意义吗?

当然有。

讨论乘客殴打公交车司机的行为性质,可以警示后来人(抢夺方向盘和殴打司机性质相同)。


对于一个正常的成年人来说,其应该知道殴打一个正在驾驶行驶中的公交车的驾驶员,会发生什么样的后果,后果就是车辆失控。

也就是说,这位乘客的行为,是其故意的,不能评定为过失。从法律上讲,这是一种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行为犯。所谓的行为犯,是指其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其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构成本罪。


二、乘客殴打公交车司机的行为危害的对象

乘客殴打正在驾驶公交车的驾驶员,很容易造成车辆失控。

而车辆失控就会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的安全:

1、危及车上人的安全。

本起事件充分说明这一无脑行为的危害性。一车的乘客随着公交车、随着肇事者冲入江中,告别了这个世界,他们甚至都来不及反思一下,自己除了坐错车,还做错了什么;

而这位殴打司机的乘客,仅仅因为做过了站,就怒气勃发,要向公交车的司机去讨个公道。不分场合、不分地点、不分方式的冲动、发作。想必在公交车冲出马路的时候,她都来不及忏悔吧。

2、危及他人的人身、财产的安全。

失控的公交车,在马路上横冲直撞,恐怕会挡者披靡,人身的安全、财产的安全都会面临威胁。

那位被撞的私家车女车主,不仅自己人身、财产受到了损失,还被人冤枉、谩骂。她就是不特定多数人中的一分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巨大。一旦发生,后果不堪设想。所以,我国《刑法》将本罪规定为行为犯,就是为了震慑此类犯罪,可就是有人以身试法。


三、公交车司机丧失冷静

事件发生时,公交车不但没有停下、没有减速,却是加速前冲。公交车司机没有较好的履行自己的职责。

在视频中,那位乘客打了司机,司机在车没有停下的情况下,就反打了回去。

显然,公交车司机忘记了自己保障乘客安全的责任。


总之,乘客和司机,有一方冷静,悲剧就不会发生。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关爱他人,也就是关爱自己!


关注北京郭广吉律师,了解最新法律案例和资讯!




郭广吉律师


随着重庆坠江大巴车被成功打捞上岸,事故原因也随之真相大白,原来系乘客司机互相殴打导致车辆失控,最终发生车辆坠江的惨重悲剧。

据官方通报,该大巴车系重庆22路公交车,事发当时,乘客刘某(女、48岁)因为坐过车站便蛮横无理地要求司机冉某赶快停车,当然遭到冉某拒绝。气急败坏的刘某便对司机破口大骂,骂得相当难听。司机忍无可忍之下回骂几句,恼羞成怒的刘某便用手机击打司机,司机顿时火冒三丈出手反击,于是双方便互殴起来,最终车辆失控坠落江中。

类似本案中乘客殴打司机、甚至抢夺司机方向盘而酿成祸端的真实案件还有很多,9月28日 义乌一公交车上醉汉突然抢夺方向盘;9月21日武汉一公交车上男乘客突然抢夺方向盘;5月14日顺义一公交车上女乘客疯狂抢夺方向盘差点害死一车人……诸如此类的恶性案件不胜枚举,光是今年报道出来的就有几十起!

那么,这行行为构成什么犯罪呢?毫无疑问,如果殴打公交司机、甚至抢夺方向盘,极有可能让公车失控,从而发生重大事故。一旦公车失控,不仅会危及车上乘客的生命安全,还会危及路上其他车辆的行车安全。显然,这样做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即危害到了公共安全。

因此,乘客明知道殴打司机、抢夺方向盘会危及公共安全,但他还是放任这一结果发生,其行为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规定,构成该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将会被判处死刑!

当然,在重庆大巴车坠江事件中,罪魁祸首刘某已经死亡,不能再追究她的刑事责任。只是可怜其他乘客因此遭受无妄之灾,和她一起命丧黄泉。


冰焰


忍受着内心的伤痛,把车内十几秒视频反反复复看了好多好多遍,我似乎改变了原来的一些看法。

今早初看视频,我是这么想的:

显而易见,把这一车人送上黄泉路的,这个刘大妈绝对就是罪魁祸首!

但我原来认为司机只是被骂傻了,被气疯了,被打晕了,导致操作失误。但在反反复复看过十几遍视频后,发现并不那么简单。

把最后几秒的视频分解一下:

第一步:泼妇持手机砸向司机面部,用力确实很猛,也有可能扫到了司机眼睛,有人说是司机当时看不到了,但我觉得不至于看不到。如果看不到,司机本能应该是踩刹车。

第二步:司机回手抡圆了胳膊,给了泼妇一记大摆拳,这记拳很重,泼妇应该给打倒了,视频画面里没看到泼妇。

第三步:正常来讲,司机打完泼妇,应该扶正方向盘,但极其奇怪的是,司机此时居然向左猛打一圈方向盘,将车直接冲到对向车道,然后冲过护栏,一头栽了下去!

更加奇怪的是,这个22路公交车,居然在2015年连续两次被乘客抢夺方向盘时,都撞上了大树,导致多名乘客受伤。



联系到前面这两起车祸,我感觉这个司机在被骂了好几站地,又挨了打以后,气急败坏,有可能故意开到对向车道,想撞到对向车或撞到路肩,造成车祸,从而能够嫁祸于这个泼妇。

所以,他根本就没踩刹车,可是车速太快,打方向过猛,没有控制住车,直接冲到了江里。

作为一种可能性,建议相关部门一定要彻底追查这个公交公司,看看这个车队是不是有意思地向司机灌输过这样的思想。

如果是这样,那这个公交公司罪大恶极!



重庆万州公交坠江事件警示:有人打司机,其他乘客必须出手

今天重庆万州公交坠江事件真相终于浮出水面,女乘客坐过站,殴打司机,然后司机乘客互殴,导致车辆失控坠入江中,一个小矛盾,一个女乘客的不理智,最终导致15个人遇难的大悲剧,这样的一个真相真的让人看了瞠目结舌。

作为一个从事公交行业的人,给大家普及一个常识,任何公交线路都没有在桥上设置公交站点的,因为会存在非常大的安全隐患,所以更不可能为了乘客下车在过桥过程中停车,如果你真坐过站了,可以好好和司机师傅说,看对方能不能行方便?如果不能就长个教训,下次坐车看好下车位置,人生路总会有很多的弯路需要我们走。

其实,在全国范围内坐过站抢夺司机方向盘的事件也出现过一些,作为公交司机师傅必须保证行车安全,第一时间保证停下车来,这应该是首选要做的。作为乘客也必须明确公交线路就是按照站点来上下人的,如果每个人都说自己坐过站,那么我们的线路秩序就被打破,乱停乱靠也不文明。抢夺司机方向盘已经是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了,需要受到拘留处分的。

作为在车上的乘客,如果遇到其他乘客去抢夺司机方向盘的情况,必须和司机师傅一起制止,万州公交坠江事件就是最好的例子,女乘客在车上骂了五分钟以上,竟然没有一名乘客去劝阻,女乘客殴打驾驶员也没有其他乘客制止,最终你的客气导致了大家一块丧命,如果下次遇到这种情况,必须第一时间制止,然后要求司机停车,所有乘客下车以保证安全。

万州公交坠江事件,公交公司和乘客都需要好好的吸取教训,应该尽快出台相应的处置办法,抢过方向盘这一行为也应该纳入法律,必须严惩不贷,希望类似的事件以后不再发生。

希望万州公交坠江事件的其他乘客能够安息。

欢迎关注我,我是你们的老朋友王大哥!






公交诗人王大哥


此次重庆公交坠江事件,是乘客刘某的个人无理蛮横行为直接造成的,因为她一人的过错导致了这次共计15人遇难的后果,她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法!

据警方通报,10月28日10时许,重庆市万州区一辆22路公交车行驶至长江二桥时,乘客刘某(女,48岁)因为坐过车站便蛮横无理地要求司机冉某赶快停车,在遭到冉某拒绝后,气急败坏的刘某便对司机破口大骂,随后还用手机击打司机,司机忍无可忍与之互殴,最终车辆失控坠落江中。

在公共汽车上,司机肩负着一车人的生命安全责任,乘客如果无理取闹可直接报警,以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罪进行处罚,抢夺司机的方向盘更是嚣张,对这种人应该严惩!





悦游四方


重庆万江这一事件,确实非常的难过,因为一名女乘客刘某殴打司机,导致司机还击,最终车辆掉入江中。其实无论从哪个角度讲,两人都是有责任的。

根据调查事实,乘客刘某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与正在驾车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发生争吵,两次持手机攻击正在驾驶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实施危害车辆行驶安全的行为,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冉某作为公交车驾驶人员,在驾驶公交车行进中,与乘客刘某发生争吵,遭遇刘某攻击后,应当认识到还击及抓扯行为会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将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刘某,后又用右手格挡刘某的攻击,并与刘某抓扯,其行为严重违反公交车驾驶人职业规定。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因此,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十五个鲜活的生命瞬间消逝,教训极其惨痛。愿逝者安息,生者警醒。

重庆万州22路公交车也曾经发生过司机抢夺方向盘事件。

在我国刑法中,攻击公交司机根据案情将涉嫌三个罪名。如果公交车处于停止状态,并未危及公共安全,则将涉嫌寻衅滋事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而在行驶过程中,对司机进行暴力干扰,即使没有发生实际损失,也很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罪名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受害方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使公交公司出于和其他乘客的合同义务先行赔偿了各项损失,最终所有民事责任仍然可以追偿到肇事者身上。肇事者死去可能会涉及到比较复杂的财产划分问题。

可见,殴打司机、抢夺方向盘不仅危险,而且会使自己身陷囹圄,承担巨额民事赔偿,所以千万不要一时冲动导致终身抱憾。


暖心人社


我是一名公交司机,曾经经历过有坐过站的乘客要求我站外给他下车,我告诉他公交车只能在站台下车,结果该乘客一拳挥来打中我右太阳穴,当时只觉得头轰的一下,幸好是刚过路口车速不快,我停下车要求乘客帮我抓住那人,我拿起手机报警,谁知道满车乘客一溜烟全下完了,我赶紧下车抓住那人,碰巧有巡逻的治安队路过帮我抓住他。后来警察来了带我去医院检查没有什么大问题,医生建议我休息几天。后来警察仅仅要求对方道歉而了事。


187557056


答案肯定违法。何况出了严重事故,有恶果必有孽缘,罪魁祸首必是第一个挑事的人,所以刘大姐成了法律准绳上的蚂蚱,只有死翘翘了。为什么屡次的严重事故,总教育不了自以为是的一批人?为什么总有人率性的挑战法律难以容忍的底线?惩罚力度有待加强,同时国民素质也急需有待提高。“亡羊补牢”我们必须还要补,我们补的不是几只羊,我们补的是措施的加强和有力保障,保障我们的生命时刻处于安全措施当中,别再被几个疯子的疯狂举动,让我们无辜的生命买单,这“单”实在可贵,我们实在承重不起!



用户强934485230742


作为重庆公交坠江事件的始作俑者,乘客刘某虽已死亡但仍将遭到世人的无情唾骂。这个愚蠢的女人为了一己之私蛮横霸道地殴打司机,最终酿成惨剧造成全车人的不幸殒命!实在是罪大恶极,罪无可恕!

实际上,像刘某这样一言不合便动手殴打公交车司机甚至抢夺方向盘的案例并不罕见。这种行为从表面上看其侵害的对象仅仅是司机个人,但是这种侵害显然已经严重影响到公交车的正常驾驶,毕竟司机作为公交车的掌舵者突然遭遇侵害极有可能会导致行驶中的车辆失控发生意外。因此,殴打公交车司机或是抢夺方向盘的行为其本质上扰乱了公共秩序,危害了公共安全。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像殴打司机或者抢夺方向盘这种行为只要没有严重后果发生,那么往往仅仅是认定为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而这只是一种治安范畴的违法行为。

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说来也巧,就在前两天我的一位警察朋友刚刚和我聊起一件他所经办的乘客抢夺方向盘的案子。事情发生在去年秋天,一位三十多岁的女乘客或许是为了省钱,上车后居然刷老年卡,司机发现异常后要求其投币,这位女子居然恬不知耻地谩骂司机。司机正常履职自然不愿无故被骂,于是乎与女子发生了口角,女子气急败坏最终打了司机一拳还抢夺其手中的方向盘。幸运的是司机及时靠边停车继而报警,最终这位女子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而被行政拘留五日。与一车人的安全比起来,这种处罚实在是太过于轻微!

当然了,如果乘客抢夺方向盘的行为导致车辆失控,发生了交通事故出现了人员伤亡,那么乘客的行为就属于刑事范畴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典型的莫过于此次的坠江事故中乘客刘某。触犯该罪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需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不过,由于刘某本人目前已经死亡,所以司法机关已经无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点多少有些遗憾。毕竟,就这样死了于她而言实在是太过于轻松!


通城丹妹


当然算违法了!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经常会看到乘客因过站指责司机、甚至袭击司机的事件,已经不少见,我们都习以为常。但是我们通常见到的乘客并没有向这个女人一样彪悍、蛮不讲理,甚至主动袭击司机!最主要的是因为车辆行驶在大桥之上,这个女人也被人称之为“巨婴”,不但要求家人包容她的所有,甚至出门在外想着别人也必须包容她、袒护她!

而且在车上,估计大家都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想法,据说该女子和司机整整争吵了5分钟之久,但是没有看到别的乘客的制止或是劝说。可是往往没有想到,十五个鲜活的生命却因一场争吵瞬间消逝。而车上的那13位乘客,也没有意识到看似平常的吵架却有这么大的“杀伤力”和“致命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造成重大事故的,会直接按影响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的。

如果在乘车的过程中,发现有类似乘客和司机争吵、争执或者抢夺方向盘的事情,我们要群起而制止,最起码等车辆驶向安全的地方之后,再让他们理论或者交给警察处理。最大可能的避免悲剧的发生。

对于万州坠江公交车事故,只愿“逝者安息、生者自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