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民间借贷中是否完成现金给付的认定规则是怎样的?

太多的不该


在司法实务中,债务人或其代理人对现金支付民间借贷案件提出未收到借款的抗辩,此时法官会要求主张债权的一方当事人提供完成现金交付的证据。这个问题一直是民间借贷案件中经常碰到的难题。

众所皆知借款的形式常见的有转账支付与现金支付两种,转账支付形式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不困难。现金支付形式的认定具有一定的法律障碍,有些现金支付的民间借贷案件因为交付证据存在瑕疵而不被法院支持,这与当事人借款时爱面子忽略交付证据有关,也有的案件与法官自由裁量权有关。但就目前来看,完成现金支付的借款证据,应从如下几方面入手。

一,借条。无论是转账借款还是现金支付借款,借条仍然是债务形成的主要证据之一,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应提供债务人出具的借条,并要求债务人在借条中注明今借到某某现金的字样,减少债务人未收到现金借款的抗辩。

二,微信及其它电子信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网上交流已是一种常态,微信及其它电子信息是借款过程或崔款的电子证据,而且该证据形式为我国证据规则所认可。但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提供微信及其它电子信息证据的当事人身份与债务人的身份相关联。

三,现金交付即时证据。在现金支付时的录音录像,证人等,这是现金支付的直接证据,对大额现金支付尤为重要。一般法院对现金支付数额五万元以上要求主张权利一方的当事人完成现金交付的证据。

四,主张权利一方当事人的资金来源,取款凭证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也会影响法官综合评判案件。

综上,笔者建议借款还是以转账形式,并签订协议为主,少用现金支付。如发生现金支付借款,债权人应保留证据,尤其交付现金时的证据。减少诉讼纠纷。切勿方便了别人,跟自已找麻烦。




五根调解室


1.一般小额借款的,有借条,借款事实陈述合理,被告又没到庭抗辩没收到的,基本都会支持。

2.对于大额的借款,法院会从借款人经济能力,借款用途,现金组成,交付地点,是否有在场人等方面审查,如发现疑点肯定会要求原告进一步举证佐证借款事实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