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10名“1040陽光工程”傳銷頭目在福州羅源縣栽了

這是國家扶持的,為當地經濟建設服務的國家項目,每個參與人員投資69800元后,經過兩到三年的運作後便可賺到1040萬元?反傳防騙快訊近日獲悉,該傳銷組織的10名傳銷頭目在福州市羅源縣栽了。



去年11月21日,20名“1040陽光工程”傳銷骨幹在羅源縣法院開庭審理

2014年9月份,周本新在安徽省合肥市加入“1040陽光工程”(即自願連鎖經營業)傳銷組織,隨後通過不斷髮展下線壯大該組織,2016年10月,周本新帶領團隊轉移至福建省羅源縣濱海新城。

該傳銷組織採取“五級三晉制”的運營模式,謊稱“1040陽光工程”是受國家政策扶持,為當地經濟建設服務的國家項目,宣傳每個參與人員繳納69800元的入門費後,只要層層發展下線,經過兩、三年的資金運作後便可賺到1040萬元,從而誘騙新人不斷加入。

申購份額,即“入門費”共計21份69800元,其中第1份3800元,第2-21份均為3300元;五級,即層級從低到高依次為實習業務員(申購1-2份)、業務組長(申購3-9份)、業務主任(申購10-64份)、業務經理(申購65-599份)、高級業務員也稱“老總”(申購600份以上);“三晉制”,即規定一人最高可申購21份直接成為業務主任,每人最多發展直接下線三人,並按照累積份額情況不斷晉升為經理、老總級別。

該傳銷組織等級森嚴,分工明確,實行層層管理、層層負責、層層彙報的管理架構模式,至少設立了直總、大總管、自律總管、申購總管、能力總管、經晨總管、自律配合、能力配合等職務,並明確相應的職務職責;以召開經理會、經晨會、“家庭”會等形式加強活動的管理、協調、宣傳、培訓等方面工作,達到管理控制、發展壯大、牟取暴利的目的。

周本新在合肥市加入該傳銷組織後,先後發展鮮斌、李良成、李某勇、萬某童、李某國、薛某甲、梁某、黃某、劉某波等人加入“1040陽光工程”傳銷組織,層級達13級,涉案傳銷資金數額累計約432萬元。非法獲利693333元。

該傳銷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80人以上且層級達14級以上,上述10名被告人均擔任該傳銷組織的領導職務,並履行相應的管理、協調、宣傳、培訓等職責,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到關鍵性的作用。

2017年10月25日,李某勇、劉某波、黃某因阻礙執行公務違法行為在羅源縣松山鎮被羅源縣公安局松山派出所查獲。

同年10月26日,執法人員在羅源縣濱海新城進行清查過程中查獲被告人萬某童、薛某甲;11月6日,執法人員在羅源縣濱海新城進行清查過程中查獲被告人李某國、梁某;11月10日,執法人元在寧德市蕉城區抓獲被告人周本新、鮮斌、李良成三人。

2018年8月17日,羅源縣人民法院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周本新、李良成、李某勇等10人五年三個月到緩刑一年的有期徒刑,並處5.3萬元到1萬元的罰金。並分別追繳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693333元、356374元、368328元、20064元、14400元、8018元、20807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宣判後,被告人李良成、薛某甲不服,提出上訴。李良成上訴稱,其犯罪數額並非原判認定的282萬元;其被扣押的寶馬車與本案無關,應予以返還。薛某甲上訴稱,原判罰金太高。

二審期間,福州市中級法院認為,原判認定李良成收取傳銷資金數額是根據李良成及同案人的供述、傳銷關係圖、銀行賬戶查詢明細等相互印證得出,且李良成在審查起訴階段亦認罪認罰,相關上訴意見不予採納。上訴人薛某甲關於罰金判處過高的上訴意見,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採納。

原判已將李良成名下的寶馬車及19400元判處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追繳李良成個人違法所得部分應將該車輛拍賣所得價款及扣押款項從中扣除,相關判項有誤,應予以糾正。

11月13日,福州市中級法院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維持福建省羅源縣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的定罪處刑之判決。扣押在案的李良成所有的白色寶馬520轎車及19400元作為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文章摘自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