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第一天,慧法官(假)來把朋友圈的廣告瀏覽一番。
今天翻到一個客戶宣傳產品的視頻,關心客戶的熱心美趕緊打開看看了解一下客戶的動態。
視頻裡是關於一款量子科技護膚水的介紹,貫穿視頻始終的是醒目的“國家量子科技水 專利號:ZL20182XXXXXXX”。
由於很多權利人不懂法律關於專利標識如何使用的規定,導致很多權利人宣傳產品時出現違法行為。
又加上通過專利號,知道這是個去年才申請的實用新型專利。而現在國知局要求提高專利質量,對實用新型專利卡的很嚴,審查也很慢。
擔心是不是還沒授權,就提前宣傳了?
所以本美截圖下來,並查看了該專利的狀態。
果然,該專利目前還沒有經過授權,辦登費也沒有交,自然不會有專利證書。
視頻裡這麼使用,也是違法的。
那麼法律是怎麼要求的呢?
廣告法第十二條
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
專利可以給產品貼金,但一定要提前佈局,因為現在週期很長,審查很慢。
如果著急使用,記得及時與代理人溝通進度,專利審查有加急程序。
如果還是沒有趕在產品推廣之前獲得授權,請不要過於著急使用,違法的成本是不可估量的。
再次提醒各位權利人們、客大人們,法治社會要知法,知法之後要守法。守法才是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