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120万却只还了60万,被诉后获法院支持为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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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回顾一下整个案件:

2012年9月29日,唐某在陈某处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陈某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圆整)”。

2013年10月,唐某又向陈某借款120万元,同样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某人民币1200000.00元(壹百贰拾万圆整),于2013年11月底归还60万元,剩余款项于2014年5月前归还

而唐某在还款日确实还给了陈某60万元,但剩余的60万元并没有偿还。

于是在2018年5月,陈某将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唐某立即归还自己的借款本金62万元,并支付相关逾期利息。

而在庭审中,唐某辩称,依照借条载明的时间显示,自己应在2014年5月前归还该款项,如今诉讼时效早已过期。

而最后,法院主张了支持了陈某那2万没有标注时间的还款主张,而对于另外注明了还款期限的60万,并没有支持。

为什么?

因为我国“民法”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你借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债权人随时可以主张还款,从主张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期为3年。如果你一直没有主张债权,则诉讼时效最长为21年,自借条签订日期起计算。

如果你借条上约定了还款日期,如果到期对方没有还款,你的诉讼期从还款期开始计算,诉讼期为3年。如果3年时间,你一直没有主张过债权,那3年后,法院不再支持诉讼请求。当然如果你能有证据证明你一直在找对方要钱,并没有中断过长达3年的债权,那法院是支持诉讼请求的。

在这个案件中,由于唐某时隔4年才主张自己的债权,也没有证据向法院证明自己一直在主张债权,法院根据民法对于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这是正当的。

其实遇到这种情况,对方不还钱,自己又不好撕破脸皮的,可以向对方重新开具一个还款协议,重新指定一个还款日期,这样就可以证明自己一直在主张自己的债权。如果他到期再不还,到时候也是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起诉是完全没问题的。

不过唐某这种人,简直人不要脸天下无敌,没救了。这种人以后不会有什么好下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