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安全文明出行,是每一位駕駛員應有的法律意識和文明素養。然而,即使
2019年01月02日01時31分左右,陳某駕駛粵M1***9號牌小型轎車從興寧市205國道方向沿興南大道往司前街方向行駛,行至興南大道155號門口路段時,碰撞道路中央隔離欄後撞停在左側的綠化池內,造成陳某受傷(至今仍在醫院治療)和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有關規定,確定如下當事人的責任:當事人陳某醉酒後(血液乙醇含量為171.6mg/100ml)駕駛機動車,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應負此事故全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