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过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侯挺


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进行改革税率将进行调整,新政策下如何进行收收筹划是一个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方面,必须引起财税人员及贵司管理层足够的重视。

一、合理利用增值税税改的时间差

企业尽量在2018年4月30日前多收供应商开出的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票。2018年5月1日后单位给客户开具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票。进项与销项之间的差额1%,就是企业税务筹划的内容。在日前国家财税部门没有合理才新政策出台之前,尽量利用时间差合理抵扣。这中间1%税率,是政府部门给企业的福利,企业理应享受的行为,按规定税法规定纳税即可。

二、合理转换小规模纳税人身份

此次国家的增值税改革,政策规定:“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以往小规模纳税人只能转变成一般纳税人,反之不可以转换是硬性规定。新规定对于已经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小企业是非常好的政策导向。其一是让企业让这种事进项税少的企业有了二次选择的机遇;其二是对于企业经营规模缩小后,可以享受按征收率纳税的优惠。

三、购销合同价税应分开

贴花缴纳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购销合同约定的“金额”。企业的财税人员及管理层应理解购销金额是怎么一回事。价税合一的购销合同,贴花缴纳印花税的依据是合同总金额。价、税分开的购销合同金额,计税的基础只是价而不含税。如:2018年5月30日企业签订价税合计销售合同116亿元,应缴纳印花税116亿元*0.0003为348万元。如价税分离合同销售额为100亿,税金16亿元,其缴纳印花税为100亿元*0,0003为300万元。总之,不管是销售部门还是采购部门在签订购销合同都应该按价税分离签订,日积月累企业能少交很多税款。最好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硬性规定,价税分开。

四、签订合同的一些注意事项

1、印花税是一种行为税,只要签订了合同就必须交税。哪怕你合同每月执行,双方约定取消了,也必须缴纳印花税。另,其他一些多交的税可以退税,印花税若多交税局是不会退的。建议企业制定规章制度,不确定的合同先不要签合同,双方可以签订备忘录等等。企业对针对合同金额不确定的合同尽量低估。2、尽量不要做混合销售行为。不同税率的事项应分开签订合同或分开约定金额。3、购销合同价税务必分开签订。

五、销售与服务不要混淆

“混合销售”与“兼营”是两个不同感念,很多人都会弄混。对于一些综合性很强的企业,既有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混合销售,又有一些现代服务。企业有两个选择:1、重新注册一个公司,销售与服务分离,各与与客户签订销售与服务合同。2、合同签订尽量细分,销售与服务金额及调控分开执行。

六、现金折扣与商业折扣

现金折扣与商业折扣优劣选择?举例:2018年5月30日销售某商品价税合计116万,促销时可做9折商业折扣,亦可9折现金折扣。商业折扣:主营业务收入90万,增值税销项税14.4万;现金折扣: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增值税销项税16万。显而易见,商业折扣比现金折扣少缴纳时增值税销项税1.6万,收入增加10万元,商业折扣更合适做促销。

七、企业应避免视同销售与发放职工福利费

企业在每年都会给员工发放本企业生产的产品。财务会计实务操作中应作何处理?显而易见,按规则是视同销售行为。企业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员工个人会缴纳个人所得税。有没有其他处理方法呢?财务人员应开拓视野,可不可以做企业产品研发试用,作研发费用呢?此类业务很多会计人员都会遇到,拓展思维能合理避税。

八、员工工作餐的处理

企业给员工发放工作餐补助需不需要缴纳个税?

1、企业没有自己的食堂,执行制度是给员工发放现金就餐补助,注意只要涉及现金类必须依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没有自己的食堂,企业执行的员工在固定饭店就餐,月末企业与饭店统一结算。此时的结算费用,计入职工福利费,不用合并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3、企业有自己的食堂,执行的制度是员工到食堂就餐不收费,此类就餐补助也不需要交个税。

九、招待费的一些处理方式

项目验收、企业年报审计等,验收人员、审计人员等到企业的差旅费,由公司来承担费用。企业外部人员的差旅费等,需要放在招待费中处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此部分费用不能全部在汇算清缴前扣除的。财税人员需要合理利用税收筹划思维?差旅费由验收单位、审计单位承担,做大审合同(加上差旅费),这样税收筹划,花费一样的金钱,交税会少很多。

总之,新政策下财税人员应合理利用税收筹划思维,更好为企业,更为自己创造价值。


小伟税事


税收筹划是根据现行税法及相关法律规范,选择适合经营主体的优惠政策,或者合法利用法律未明确的地方,结合经营主体实际,找到切合经营主体实际情况的政策并整体规划纳税安排的行为。具体包括实际税负的降低和税金实际缴纳时间的伸展!

也就是说,一切脱离法律法规的降低经营主体实际税负的行为均违法,均不可行,哪怕冠于“税收筹划”响亮的名号也不可为!

既然是在税政的框架内,笔者说说最新的税务优惠政策。

一、实际税负的降低

首推小微企业普惠性税优,主要包含3方面的内容:

1、增值税

满足月不含税销售收入不超10万元(季度不超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针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未(不)开票两部分收入,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附加

增值税附加包括以增值税为税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与增值税一同享受免征优惠的同时,确有应税额是享受50%的减免。

3、企业所得税

满足“533”条件的小微企业(资产规模不超50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300人,年应税所得额不超300万元),100万元及以内的应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5%,超过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实际征收率10%。

二、税金实际缴纳时间的伸展

首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税额一次性扣除。

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购进的按照会计制度固定核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可以在2019年4月1日开始一次性从当期抵扣销项税额!

2019年4月1日前尚未抵扣完的该属性进项税额,可于2019年4月1日一次性抵扣销项税额!

三、综述

漫漫税海,笔者只选取其中最新的分别代表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相关税优政策。各经营主体挖掘税收优惠的潜力还非常大。借此问答,给大家一个讨论交流的机会。笔者也渴望大家分享各自的经验,为会计主体选择最优的税收方案。希望大家在评论区畅所欲言,互相交流提高。同时,笔者所述有不足的地方,诚恳希望补充甚至批评!


顺通财税段贤明


我个人认为,所谓税收筹划就是避税,避税就是税收筹划 ,尽管越来越多的税收筹划从业者喜欢将税收筹划描述为合理节税,但本质就是通过避税获得利益。

除了利用税法上的疏漏,我国目前税收优惠政策四百多项,大量繁琐而呈碎片式的政策 不仅给税收管理带来难度,操作上也不尽透明,给税收筹划带来了很大空间,客观上造成了税基侵蚀,税款流失,并严重损害税收公平性。

我不看好税收筹划的前景 也不赞成做职业税收筹划。

在长期避税与反避税博弈中,税法的内容与体系逐渐完善,我国在2007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引入一般反避税条款,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在减税降费大规模税收普惠政策下 也压缩了税收筹划空间。

此外,法律对偷漏税是有界定的,《税收征管法》有明确的偷漏税概念及具体规定,但没有界定避税,一般反避税规则是作为兜底性条款而存在,在适用的过程中也会给税务机关带来一些不便,虽然在确定纳税人主观目的时需要综合考量多方面的因素,由于这种判断结果需依赖执法者的主观推断,没有明确的标准可以参考,从而给予了税务机关较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

在完成税制结构性改革,建立完善自然人税收体系之后,税务顾问应该比单纯的税收筹划更有职业前景。


v税视界


真正的税收策划是遵守税收法规,合法纳税的前提下,利用税收法律未明确或未解释的地方,通过合法手段,达到少交或延迟交税的行为。所有偷税行为都不是税务策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