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普法
眼看就要邁入16歲的花季
人生卻給小芳(化名)開了一個玩笑
從學校寢室高低床摔下
腰椎骨折,神經受傷
大小便失禁
被鑑定為傷殘五級
2年前,小芳進入蔡甸一所職教中學讀高一,一天夜裡,睡上鋪的她想去上廁所,
在室友的幫助下,敷了腳後,她在下鋪同學床鋪上繼續休息。
第二天一大早,小芳向老師請假,去醫院檢查腳部受傷情況。中午從醫院回來後,小芳仍然感覺全身很不舒服,班主任此時給小芳的媽媽打電話告知孩子受傷情況。
當天下午,在媽媽的陪同下,小芳趕往一家公立醫院。
此時距離事故發生已經有15個小時。小芳被診斷為腰椎骨折,馬尾神經壓迫,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醫生建議她休息三個月。
據瞭解,小芳就寢的雙層床上鋪床板是由兩塊木板拼接而成,且雙層床沒有安裝扶手。同時,小芳所在的宿舍對應的樓道沒有安裝照明燈,寢室窗戶也沒有安裝窗簾,為了遮光,該寢室的學生自行貼了窗紙。
“當時學校已經熄燈了,屋裡沒有一絲光亮,樓道也沒有燈。”小芳稱,夜裡上廁所太著急,一腳踏空,以為過幾天就好了,沒想到竟然傷得這麼嚴重。
兩次住院花費近10萬元
起訴學校賠償60餘萬元
小芳住院近一個月。第二年夏天,小芳因腰椎不適再次住院,一住又是十幾天。小芳的媽媽說,前後兩次住院花了近10萬元,還被鑑定為傷殘五級。
事後,學校曾組織師生為小芳募捐善款共計一萬多元,但對於小芳和家人提出的賠償要求,學校均予以拒絕。
2017年,小芳將學校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營養費、傷殘補助金等共計60餘萬元。
法庭上,雙方各執一詞,辯論激烈。
小芳及家人認為,學校寢室設備設施存在缺陷,事後也沒有及時採取相應的救助措施,且日常沒有進行必要的安全和自護自救教育,存在明顯過錯,理應承擔責任。
校方則認為,小芳已經15歲,有一定判斷力,自身存在明顯的疏忽大意。事後,沒有準確及時告知校方身體的受傷情況,才使得傷情加重。
二審維持原判
自擔55%責任
一審中,法院認定小芳和學校之間是一種教育關係,學校對小芳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本案中,校方和小芳均有過錯。從事故責任劃分來看,雙方的過錯和損害結果之間有密切的關係,但是小芳已經年滿15週歲,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應對傷情承擔主要責任。因此,判決認定小芳的責任比例為55%,學校賠償小芳各項費用20餘萬元。
對於該判決,小芳和家人都覺得十分委屈,遂向武漢市中院提起上訴。
日前,二審判決維持原判,認為原判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責任劃分合理,駁回了上訴請求。
對於這樣的判決,小芳很是不解。她表示,準備和家人申請再審。
其他問題關注
1、學生在校受傷,學校是否承擔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9條規定:
2、學校募集的善款是否應從賠償金里扣除?
通過組織在校師生捐款為原告募集善款,系學校履行保護未成年學生合法權益,積極救助傷病學生,助力其身心健康發展等的職責,並非履行民事賠償責任,故不應從其承擔金額中扣除捐款金額。
我國尚未出臺
高低床統一標準
小編查閱資料發現,學生從宿舍墜床事件此前曾發生多起。
據悉,對於高低床國內尚未出臺統一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只在《GB/T3328-1997傢俱床類主要尺寸》中規定,高低床的安全護欄高度要大於等於20釐米,護欄和床頭之間的缺口應在50~60釐米。高低床的高度也沒有明確規定,只規定第一層和第二層之間高度要大於等於98釐米。
業內人士透露,該標準為推薦性國家標準,國家鼓勵企業自願採用。
“
專家提醒,大學生一定要加強自理和風險防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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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丨長江日報、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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