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遗留房产,凭什么拆迁款和安置房都由你享有?!

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在共有人之间没有约定的前提下,共有人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这是法律对共有人共有权利的保护。

然而,在征收拆迁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原本属于共有的房屋,拆迁方只与一方共有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随后拆迁方依据该补偿安置协议对共有房屋实施强拆行为。对于共有在生活中最常见的共有情形就是通过继承获得的共有权利,下面小编就依据一个案例为大家解析作为共有人的一员,面临拆迁时其他共有人未经同意擅自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我们该怎么救济自己的权利。

李先生父母建有三间平房用于居住,李先生父母去世后该房屋作为遗产经人民法院判据认定,上述房屋属于李先生和其哥哥、姐姐、妹妹四人共同共有。期间该房屋一直由其哥哥居住使用。2016年因该地旧城区改造,需要征收李先生父母留下的三间平房,在获知该消息后李先生第一时间向征收部门出示了几年前法院对于上述房屋作出的判决。

然而令李先生没有想到的是,2017年8月征收部门突然对上述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在获知该情况后李先生及其家人遂即赶到现场对拆迁方强拆行为进行制止同时拨打110报警电话进行报警,公安人员赶到后对拆迁部门的行为及时进行了制止,并要求拆迁部门在纠纷没有解决前不得实施强拆行为。

遂即李先生就其中一位共有人与拆迁方签订的协议依法提起诉讼程序,请求法院判令该份征收补偿协议无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追加了另外两名共有人参加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共有房屋,在拆迁过程中拆迁部门应当主动与共有人协商房屋征收事宜,或者要求所有共有人推举出代表人进行签约,征收部门在征收过程中仅与一位共有人达成一致,不顾及其他共有人的意见,擅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该行为严重违法法律,因此征收部门与一位共有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依法应当被确认无效。

同时法院也释明,涉案房屋地块仍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征收部门应当与全部共同共有人协商补偿安置事宜,如双方协商成功则依照协商内容依法履行,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可申请裁决或者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法院判决依法维护了李先生和其他两位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法院的判决也再一次告诫征收部门不要仅考虑行政效率的问题,而置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于不顾,同时也明确告知作为共同共有人的一员,不能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本属于共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