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如何预扣汇缴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是“综合所得”。

两处取得工薪(综合所得),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单位(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工资时,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应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由其中一个单位支付的工资中减除。(不得两个单位重复减除)

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薪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在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就全年各处综合收入一并办理汇算清缴,计算应补应退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