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中的“同等条件”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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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需要首先搞懂什么叫股权转让。

那么什么叫股权转让呢?

股权转让可以分为以下几点进行论述:

1,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

2,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

3,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

4,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即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股东变更之后,该股权转让协议的受让一方才能取得股东身份。

了解了股权转让,我们现在需要了解什么是股权转让中的同等条件。

股权转让同等的条件应当是同等的股权条件。对同等条件既不能仅限于同等的价格,也不能对其扩大解释,如包括向公司注资、业务关系等等。

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点来论述:

1,根据我国《公司法》71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股权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2,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同等条件指的是合同法中的,其他股东同意购买属于合同法中的。

3,根据《合同法》第12条和30条的规定,要约的实质性内容包括: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等。

综合以上三点,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同等条件应当是指:同等的股权转让的价格、数量、付款条件、履行期限、履行地点、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这样,既能有利于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有利于转让股东及时得到股权转让款,使受让方受到不仅仅是股权转让价款的约束,而是同时受到了股权转让数量、付款条件、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的限制,及时的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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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可以这样进行理解:

1. 股权转让价格同等。价格条件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未约定股份转让的对价,合同就因无法履行而未成立。股东购买股权的价格必须与非股东购买价格完全相等,可以是不同种类的货币,但按中国人民银行汇率换算后,价格相等或基本相等。

2. 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同等。非股东以现金方式支付,购买股权的股东除非经过拟转让股份股东同意,不得以土地使用权、房屋、知识产权等作价支付,也不可以定金及股权质押的方式支付,更不得以债权转让的方式履行;非股东允诺一次性付清的,购买股权的股东不得主张分期支付。

3. 付款期限相同。股东购买股权的付款期限,原则上应与非股东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付款相同。为了保障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可在不实质影响拟转让股份股东转让价款实现的情况下。规定受让股权的股东的付款期限不得迟于非股东付款期限30天。

4. 合同签约期限不得超过拟转让股份股东发出催告之日后15日。

5. 股权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由转让股份股东决定。

从上面的表述可以看出:其实“同等条件”并不是绝对的等同,如果公司股东提供的条件优于非股东提供的条件,出卖股份的股东自然没有必要拒绝其行使优先购买权。只有当公司股东提供的条件足以减少出卖股份股东的实质利益时,才可排除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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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价格同等。价格条件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未约定股份转让的对价,合同就因无法履行而未成立。股东购买股权的价格必须与非股东购买价格完全相等,可以是不同种类的货币,但按中国人民银行汇率换算后,价格相等或基本相等。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同等。非股东以现金方式支付,购买股权的股东除非经过拟转让股份股东同意,不得以土地使用权、房屋、知识产权等作价支付,也不可以定金及股权质押的方式支付,更不得以债权转让的方式履行;非股东允诺一次性付清的,购买股权的股东不得主张分期支付。付款期限相同。股东购买股权的付款期限,原则上应与非股东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付款相同。为了保障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可在不实质影响拟转让股份股东转让价款实现的情况下。规定受让股权的股东的付款期限不得迟于非股东付款期限30天。合同签约期限不得超过拟转让股份股东发出催告之日后15日。股权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由转让股份股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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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没什么需要过多好解释的,主要是价格还有付款方式。有人出价比你高,付款比你快,那肯定就不是同等条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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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权转让价格同等。价格条件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未约定股份转让的对价,合同就因无法履行而未成立。股东购买股权的价格必须与非股东购买价格完全相等,可以是不同种类的货币,但按中国人民银行汇率换算后,价格相等或基本相等。

2. 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同等。非股东以现金方式支付,购买股权的股东除非经过拟转让股份股东同意,不得以土地使用权、房屋、知识产权等作价支付,也不可以定金及股权质押的方式支付,更不得以债权转让的方式履行;非股东允诺一次性付清的,购买股权的股东不得主张分期支付。

3. 付款期限相同。股东购买股权的付款期限,原则上应与非股东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付款相同。为了保障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可在不实质影响拟转让股份股东转让价款实现的情况下。规定受让股权的股东的付款期限不得迟于非股东付款期限30天。

4. 合同签约期限不得超过拟转让股份股东发出催告之日后15日。

5. 股权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由转让股份股东决定。

其实“同等条件”并不是绝对的等同,如果公司股东提供的条件优于非股东提供的条件,出卖股份的股东自然没有必要拒绝其行使优先购买权。只有当公司股东提供的条件足以减少出卖股份股东的实质利益时,才可排除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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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72条规定,过半数股东同意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拟转让股份股东的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这里“同等条件”引起的纠纷的在股权转让纠纷占据了大量的比例,主要是因为对股东行使优先权的“同等条件”的理解不同。那么该如何理解股权转让的中“同等条件”呢?

1. 股权转让价格同等。价格条件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未约定股份转让的对价,合同就因无法履行而未成立。股东购买股权的价格必须与非股东购买价格完全相等,可以是不同种类的货币,但按中国人民银行汇率换算后,价格相等或基本相等。

2. 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同等。非股东以现金方式支付,购买股权的股东除非经过拟转让股份股东同意,不得以土地使用权、房屋、知识产权等作价支付,也不可以定金及股权质押的方式支付,更不得以债权转让的方式履行;非股东允诺一次性付清的,购买股权的股东不得主张分期支付。

3. 付款期限相同。股东购买股权的付款期限,原则上应与非股东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付款相同。为了保障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可在不实质影响拟转让股份股东转让价款实现的情况下。规定受让股权的股东的付款期限不得迟于非股东付款期限30天。

4. 合同签约期限不得超过拟转让股份股东发出催告之日后15日。

5. 股权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由转让股份股东决定。

其实“同等条件”并不是绝对的等同,如果公司股东提供的条件优于非股东提供的条件,出卖股份的股东自然没有必要拒绝其行使优先购买权。只有当公司股东提供的条件足以减少出卖股份股东的实质利益时,才可排除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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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转让价格同等。价格条件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未约定股份转让的对价,合同就因无法履行而未成立。股东购买股权的价格必须与非股东购买价格完全相等,可以是不同种类的货币,但按中国人民银行汇率换算后,价格相等或基本相等。

2. 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同等。非股东以现金方式支付,购买股权的股东除非经过拟转让股份股东同意,不得以土地使用权、房屋、知识产权等作价支付,也不可以定金及股权质押的方式支付,更不得以债权转让的方式履行;非股东允诺一次性付清的,购买股权的股东不得主张分期支付。

3. 付款期限相同。股东购买股权的付款期限,原则上应与非股东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付款相同。为了保障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可在不实质影响拟转让股份股东转让价款实现的情况下。规定受让股权的股东的付款期限不得迟于非股东付款期限30天。

4. 合同签约期限不得超过拟转让股份股东发出催告之日后15日。

5. 股权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由转让股份股东决定。

其实“同等条件”并不是绝对的等同,如果公司股东提供的条件优于非股东提供的条件,出卖股份的股东自然没有必要拒绝其行使优先购买权。只有当公司股东提供的条件足以减少出卖股份股东的实质利益时,才可排除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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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点就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内容,即转让双方协议的条件,包括价格,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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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条件一般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的条件,如股权转让价款,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等,也就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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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指转让价格,其他的诸如付款期限、方式、附加的义务等,都可以成为是否构成同等条件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