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开专票,要求是公对公转账,可是客户用私账付进来怎么办?

失魂鱼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好是用公户收付款,为什么呀?很简单,四流一致,整个流程比较规范,也不用担心税局查账,另生事端。哪四流呢?就是合同流,货物流,发票流,资金流。其中,用公户收付款就是资金流的一部分。

用公户收款是最为恰当的,但并不是说不可以用其他的结算手段。

比如现金,如果结算金额符合用现金的标准,还是可以用现金的,人民币作为国家法定货币,哪个敢不收?当然,如果是对方公司财务管理的规范,比如超过1000元的必须用银行转账,那可不是人家拒收现金,而是制度的要求罢了。

使用现金,还必须有合理性,比如相隔200公里的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再使用现金结算有点说不过去,支付现金油费估计都比转账手续费高吧,而且也没有效率。

除了现金,还可以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不过为了证明业务的真实性,承兑汇票最好是付款单位背书,接收单位在收到汇票后,也要背书,证明这张票据在两个单位之间流转过,因为是票据的收付,加盖财务章的收款收据也是必不可少的。

不管是用哪种收款方式,要想不怕查,只要保证交易是真实发生的就行了。真实的交易不用担心啥,相反,即使是四流一致的情况,如果发票属于虚开,不是在真实交易的基础上开具的,一样也会有被稽查的风险,毕竟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条链,你只能保证自己这一环节不出问题,别人呢?就保证不了了吧。

题主所说的款项用个人账户支付的情况,可以从个人账户退回,再从对公账户收回来,建议不要用个人账户收款,特别是涉税业务,本身税局查账外收入重点的稽查对象就是老板,股东的个人账户,明知道这种情况还继续用个人账户收款,有点虎口拔牙的意思,嘚瑟啥?


简净轩语


非请自来。

收到货款还有什么好操心的,收不回来才心塞呢。

根据题意,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是一般纳税人的可能性很大,以经验判断,对方收到发票,需要对比认证,没必要弄虚作假。这就是说,对这笔业务,对方不管如何付款,都是需要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对方未以公司账户转账,不是很规范。

以此为前提,可以先跟对方协商,看能否先将此笔款项退回去,再由对方公账转款进来。这是最简单、直接的处理方式。如果能以此解决,对双方都有保障。

如果不能通过上述解决,也可退其次,将该笔业务款项转化为现金处理。不知道具体金额多少,如果金额不大的情况下,又要求账目好看,实在没有其他办法,这未尝不可。具体操作思路是,将对方私人账户转进来的款项,以现金方式提取出来,账务上作退款处理,然后再以现金方式收回。

如果都不好操作,那就按实际情况处理,真实业务,什么公账,私账,其实没有什么大的问题,放心吧。

大概就是这样,闪了。


龙门账


最规范的做法肯定是用公对公转账了。因为这是完全符合税法规定的。

国税发[1995]192号文,说的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所以,这个要求不仅仅是对销售方,对于付款方,如果与购进货物的单位不一致,那么也存在着不能抵扣进项的风险。

所以,对于客户用私账付进来的款项,最规范的做法是原路退回,并让签订合同的客户从对公账户付款进来。

当然,实际当中也是有些用第三方付款情况的。这个时候,客户可能委托了第三方公司进行付款。那么实质重于形式,存在真实交易,只是实际上的资金流出现了代付的情况。这样的情形下,需要有完备的委托付款协议,以证明实际付款公司与委托方公司之间的关系。用私人账户代付的情况相对是较少的,特别是涉及到证明私人与委托公司的关系,也有一定难度。

当然,要求没有那么高的公司,也有要求对方提供盖公章的情况说明,以作为依据,还有取现的方式来完成该笔款项交易的。

在有可能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尽量按照规范的流程来做,以便将相关风险降到最低的限度。


财会小童


这种最好是跟客户做个协商,还是要求他改用公对公付款过过来比较好。

因为这样对客户也比较好,否则客户拿了这个回去做账,其实对它来讲也不是很规范,因为他它得的是专票,但是钱等于是从个人那边私账过来,他肯定回去要再去报销,然后公司再把这个钱打给他个人。

当然这种还是要看具体业务,如果一些零售的或者酒店这种金额不大的业务,从个人付款过来也是可以的,只要我们是业务是真实的,资金流能够有合理的商业逻辑解释,那也可以。


虽然从税法上,这种真实的业务是可以接受的。但如果公司有明确的制度要求,那我们还是最好遵守公司的制度要求,当然公司这个要求,如果没有办法遵守,确实要违背的话,那我们要在公司内部要走一些审批程序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