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五分音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政策依据: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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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实务中会出现三种情形,需要分别处理。

⑴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没有分别核算两者的销售额,这样统一按销售货物13%税率计算销项增值税,进项税额全额抵扣。

⑵销售货物和安装服务分别核算,安装服务也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按销售货物13%和安装服务9%,分别计算,进项税额合并抵扣。

比如:某一般纳税人,签订销售合同,总金额是200万,销售设备180万,安装费用20万,全部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精神,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如果没有按照甲供简易计税,而是安装服务也选择一般计税,则安装服务税率为9%,符合规定的进项税额则可以全额抵扣,不需要区分销售货物或安装服务。

∴该一般纳税人应缴增值税=〔180÷(1+13%)〕×13%+〔20÷(1+9%)〕×9%-全部进项税额

⑶销售货物和安装服务分别核算销售额,安装服务选择甲供简易计税。

由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需要按确定的归属区别可抵扣或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不能确定归属,则符合规定的进项税额除购进固定资产可以全额抵扣外,其他进项需要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应缴增值税=〔180÷(1+13%)〕×13%+〔20÷(1+3%)〕×3%-全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总结: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明确了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货物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应分别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税率。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货物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可以按照兼营的有关政策处理。

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同时提供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新税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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