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卖了,到了约定的时间没有采伐,合同算做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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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卖了,到了约定的时间没有采伐,合同算做废吗?这个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就问题而言,林地只能流转、承包、租赁,是不可以买卖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林地的所有权非国有即为集体,没有第三种权属,在农村,林地的所有权属于村组集体,农户只有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但在承包经营期内,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经营权是可以依法继承、流转、承包、租赁的。也就是说,在承包期内,只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林地的经营权、林木的所有权、经营权是可以流通的,但不可以买卖。

其次,到了约定时间林木没有采伐,应根据“为什么没有采伐”的根源来确定合同违约的属性

在农村,依法流转的山场经营期满,林木没有采伐是偶有发生的问题,造成林木没有采伐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较为复杂。

1)首先是政策层面或者不可抗拒因素方面的问题

承包的山场为生态林、天然林,政策原因不可以申请采伐。

这个要分清楚是承包前区划界定,还是承包后区划界定,如果是承包前已经区划为生态林,发包方未告知,责任在发包方;如果已经告知,或者承包后区划界定,责任在承包方。

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

持续的冰冻雨雪、突发的道路不通等等因素,也会造成不能及时采伐,这就属于人为不可抗拒的因素,双方需要相互理解体谅。

2)其次是发包方故意设置障碍,致使林木采伐审批受阻

也有极少数发包方故意不提供相关材料、不配合作业设计、不允许修路、制造事端等,故意拖延采伐申报,致使采伐不能如期实施,幻想因此收回林地林木,这种情况责任完全在发包方,承包人可以依法申诉,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3)最后是承包方故意或者自身原因耽搁采伐

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承包方故意拖延、或者自身的确有其他事物需要处理,耽搁了按期采伐,这种情况责任在承包方。承包方应积极主动坦诚自己的观点,寻求发包方谅解,赔偿一定的林地延期费用,协商解决。

出现这种问题,林地流转双方应该本着合法、合情、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

总之,承包到期,未能及时采伐林木,应该是双方都不愿意看到的事实,既然发生,还是要通过沟通、相互理解来达成协商解决。

分析了造成不能及时采伐的因素以后,责任一方应该积极主动与对方沟通,争取通过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方式达成一致,圆满解决问题。确实协商解决不了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得出结论,林地流转承包以后,在承包到期未能及时采伐,需要看是什么原因造成,责任主要在过失方,但不会简单的因此合同无效,双方可以通过沟通协商,或者司法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