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所支付的医疗费如何处理?

李辰晓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医疗费的法律问题

这个问题的本质为:受害人从社会保险医疗机构报销的医疗费用,是否属于侵权人的赔偿范围?答案是肯定的,此部分医疗费,不属于侵权人的赔偿范围。

1、相关法律依据

第一,依据《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7辑的规定,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社会保险制度的存在不能减轻或者免除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二,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0条的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由侵权行为人最终负担。而社会保险医疗机构所报销的医疗费用,只是基于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依法应当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给受害人,但是并不意味着这部分医疗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承担,其支付是暂时性的,其有权向当事人追偿。

2、相关案例

A、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4民终383号;B、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8民终2340号;

为了方便大家阅读,小董只罗列了案件的关键信息,具体大家可以去裁判文书网上搜索一下。

3、法律规定的深层含义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以及案例,此问题的答案已经非常明确,即社会保险医疗机构保险的医疗费用,最终应当由侵权人承担。

探求法律规定的深层原因,你就会发现法律温暖、人性化的一面。通俗一点,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侵权人应当依法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此部分损失中必然包括医疗费,倘若受害人因医保报销了部分或者全部医疗费,并且报销的部分不由侵权人承担的话,是不是意味着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了一定的金钱利益?是不是在一定程度上会鼓励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呢?

以上就是小董对这个问题的解答。


听小董说法


原告主张该部分费用,法院不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