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經常會碰到有人開車撞人,或者打架,甚至殺人後,對被害人或其家屬進行賠償,甚至取得被害人諒解的情況,即我們通常所說的“私了”。那麼從法律上看,這些事情都能私了嗎?
法律規定可以刑事和解的範圍有哪些?
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對刑事案件雙方當事人和解有嚴格的限制,主要是自訴案件和一小部分公訴案件。
自訴案件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根據最高法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有:
⒈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⒋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⒌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私了必須是真實意思表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的規定,結合調解的基本原則,刑事案件雙方和解,必須基於雙方當事人自願,和解的內容必須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適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和解制度,要求行為人必須是真誠悔罪,積極進行賠償。之所以這樣規定,一方面是為了節約司法資源,另一方面是為了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儘快修復破損社會關係,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如經過嚴格審查和甄別後,“私了”所涉及犯罪行為的確符合適用刑事和解條件,被告人通過賠償也確實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在量刑上可以適度從寬。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據2015年10月13日《全國部分法院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相關精神,在量刑時應當從嚴掌握,必須綜合考量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罪行的嚴重程度、被害人是否有特殊困難、諒解意思是否真實、賠償款項來源等因素,以決定是否從寬處罰以及從寬的幅度。
總結
至少在刑事領域,有錢能使鬼推磨已經不向封建社會時期一樣好用了。千萬別因為有錢、有權就為所欲為,私了為雙方和解而生的,而非作惡之後避免法律制裁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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