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故意編造未經核實、傳播虛假疫情信息的人員如何處罰?
對該類編造、傳播虛假疫情信息的人員,根據情節、後果不同,作出不同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編造並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而進行傳播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暫停其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其執業許可證;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對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二款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政府有關部門隱瞞、謊報、遲報傳染病疫情應承擔什麼責任?拒不履行應急處理職責、互相推諉,又該如何處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條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傳染病防治工作。第七條規定,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傳染病監測、預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工作。
第三十條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和釆供血機構及其執行職務的人員發現本法規定的傳染病疫情或者發現其他傳染病暴發、流行以及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時,應當遵循疫情報告屬地管理原則,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或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內容、程序、方式和時限報告。
第六十五條規定,
(五)違反本法的其他失職、瀆職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對突發事件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由此可見,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對疫情報告、控制、防治是其法定職責,如果隱瞞、謊報、遲報傳染病疫情或者拒不履行應急處理職責、互相推諉,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可按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罪處刑,最重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由此可見,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對疫情報告、控制防治是其法定職責,如果隱瞞、謊掇、遲報傳染病疫情或者拒不履行應急處理職責、互相推諉,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可按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罪處刑,最重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