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7 离婚、外嫁女不给征地补偿怎么办?

秋文(化名)出嫁以后,就把户口迁到了丈夫所在的村子了。几年以后,她和丈夫离婚。把自己和女儿从丈夫家的户口本上牵出来,另立一户,独自生活。为了照看女儿,她也没办法外出打工,只能在村里种田生活。家里没有男人,女人又小,繁重的农活都落在秋文一个人身上,农忙季节经常累得腰到直不起来了。虽然起早贪黑,但是家里的收入有限,想给女儿买几件漂亮衣服都不舍得。

村里终于传来好消息,要拆迁了。秋文很高兴,她想有了拆迁款就可以做点小生意,给孩子攒钱上大学,不要像她一样一辈子窝在一个小村子里。

但是,村长的一句话,打破了她的梦想。“你们家又没男人凭啥给你们分钱,你男人(前夫)已经拿了,别人家都是一份,凭啥分给你们两份!”。无论秋文怎么解释,怎么哀求,村里就是两个字“不分”!

小林(化名)的情况和秋文类似。她嫁给丈夫以后,也把户口签了过来。结婚没多久,他俩因为感情破裂离婚。小林外地打工,但是户口还在村子里。得到村里拆迁的消息,她高高兴兴的赶回来。村长却告诉她,她本来就是外村人,现在又离了婚,和这个村子没有关系了,大家开会讨论,一致表示拆迁款没她的份儿。

爱红(化名)的情况和秋文、小林不同。她生在村子里,嫁到了城里,但是户口没有迁出去。村里拆迁,村委会说,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早就不是这个村里的人了,凭什么分房分钱!

很多农村都有重男轻女的习俗,当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女性都变成了弱势群体。面对全村和宗族的压力,她们往往求告无门,打掉牙齿往肚里吞。

但是,遇到这样的情况真的没有办法获得拆迁补偿吗?村里直接把外嫁女性,离婚女性排除在拆迁补偿之外的做法合法吗?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黄晓丽律师介绍,农村妇女外嫁、离婚后是否应该享有安置补偿一直是一个法律空缺。 法律上规定,享有征地补偿费必须要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是对于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准,目前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包括《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一些地方性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只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般而言,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认定:(1)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户口;(2)是否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3)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生活来源。三者一致,就足以认定某人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但是黄晓丽律师认为,这种认定方式也是不合理的。(1)以户口为标准,可能导致很多人为了分补偿款,离开村子也不把户口牵走,造成人口畸形膨胀。(2) 以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生活来源为标准不合理。现在外出打工的人越来越多,虽然他们不以土地为收入来源,但是无法享受到国家对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土地仍然是他们唯一的最后保障。(3)以是否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依据也是不合理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土地政策,我国实行“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法律制度。但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死人有地种,活人无田耕”的状态,在征收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中往往是死人得到丰厚的补偿金。这是不合理的。

综合这些情况,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外嫁女、离婚妇女不享有征地补偿。黄晓丽律师打赢过很多此类诉讼,打破了“外嫁女不补偿”这一禁区,并以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积极为农村妇女争取更多的合法权益。还因此收到了委托人送来的旌旗。

所以在明律师提醒广大女性,要提高权利意识,在遭遇类似的补偿权益受侵犯的情形时主动依法维权。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会尽力帮助您争取本应属于自己的补偿。

作者/黄小仙

如果觉得我们的文章对你有帮助,请转发关注。

如有拆迁问题,欢迎在下方评论区留言咨询,或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