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6 公司变相拒绝或少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四大歪招,你经历了吗

案例一:以安排“补休”拒付加班工资

2017年6月,李某因超市经营需要而被安排端午节期间加班。可李某在次月初领取工资时,发现工资中并没有包含加班工资,于是要求公司发放,而公司认为虽然李某曾被安排加班,但事后已经让其补休,两者相抵之后,李某无权索要加班工资。

案例二:以发放“红包”少付加班工资

2017年9月,刘某所在的公司为完成大批订单的生产任务,而要求20名员工加班,并于当天以发放“微信红包”的形式对加班员工给予了“奖励”。公司对刘某支付加班工资的要求以已发放“微信红包”为由拒绝,刘某觉得“微信红包”中只有80元现金,还没有自己日工资的一半,远没有达到规定的300%。

案例三:以只是“值班”不付加班工资

在2017年春节假日期间,宋某所在的公司为按期完成交货任务,安排了包括宋某在内的40名员工在日常的各自岗位从事生产。而公司说安排的只是值班而非加班,大家无权获取加班工资。感觉受到愚弄的宋某等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

案例4:以30天为基数计算加班,缩水支付加班工资

2017年春节,正在家过节的刘某等17名员工,突然分别接到公司通知,因客户提前提货,要求立刻回公司加班,并许诺将按国家规定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可当大家领到加班工资时却发现被少了,因公司是按每月为30天计薪天数计算。

各位看官,是不是很熟悉,目前很多公司都是以这样的形式拒绝合理支付加班工资。

案列一中法定节假日不得安排调休: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安排了调休,便可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但其中所指的仅仅是“休息日”,而非“法定休假节日”,也就是说,“法定休假节日”并不在其列,而李某追讨的加班费恰恰是国家的“法定休假节日”,所以,公司应该三倍支付李某“法定休假节日”的加班费。否则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没有区别。有谁原因大过节的在公司加班而不陪家人呢?

案列二中奖金不能等同与加班工资,奖金可以不给,加班工资必须支付:公司仍然必须向蒋某某等员工发放加班工资。“微信红包”与加班工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红包”充其量只能算是奖金,奖金作为一种工资形式,作用在于对劳动者在创造超过正常劳动定额以外的劳动成果时,所给予的物质补偿。而加班工资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从事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是对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增加额外劳动量的补偿。故如果单位明确所给付的“红包”是加班费,其数额可以高于法定最低标准,而不能低于法定最低标准,不足部分应予补足;如果“红包”是单位发放的奖金,则单位还应另行支付加班费。

案例三中值班不是你说是值班就是值班的,应以事实为标准:“值班”与“加班”虽只是一字之差,却含义迥异。值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担负一定的非生产性的责任,主要是因单位安全、消防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值班只需支付“值班津贴”,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按其规章制度确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劳动者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本案中,公司安排宋某等“回各自岗位从事生产”,明显不属于值班,公司明显想偷换概念,愚弄员工。

案列四:加班计算的时间基数是21.75天,工资计算是5天8小时应得工资,其他任何算法都是变相少支付加班工资。本案所涉加班工资应按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与之对照,就刘某加班工资的正确计算方法应当是:1800元/月÷21.75天×300%×3天,即744.83元。而按公司的方式计算,刘某只能获得540元加班工资。不过,就算法定节假日加班10小时,多出的两小时也是按平常小时工资的三倍计算,而不是1800÷(21.75×8)×150%×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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