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7 发票作废、红冲、丢失、逾期未认证等特殊情况的处理

发票的作废

1、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同时符合以下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2、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其次就是本月开具、本月收回作废。

3、导致作废发生的当事人应填写《发票作废申请单》按层级报批后,由财务部开票员重新开具。

4、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简单地说就是先系统作废再纸质作废)

发票的红冲

对于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增值税发票,则须开具红字发票,具体情况可参照下图:

注:《信息表》指《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发票的丢失

1、普通发票

使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代替发票作为凭证附件。

2、专用发票

填写《发票丢失报告单》,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3、丢失抵扣联

已认证相符:可使用专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未认证:可使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丢失发票联

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5、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

已认证相符:买方凭卖方提供的记账联复印件及经卖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并审核同意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作为抵扣凭证。

未认证:买方凭卖方提供的记账联复印件先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认证相符后与以上情况做同样处理 。

发票逾期未认证

1、一般纳税人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3、客观原因包括如下六种类型: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2)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