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第九条十一款规定,在发票编码中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7第45号公告)文件《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号中,将“不征税项目”扩充至12项。
不征税的行为有很多,比如收到无销售行为的赔款,但支付方又一定索要发票,可该收款又不属于征税开票行为下的任何一种,怎么开票?
按照以往的作法,不征收流转税(营改增以后仅指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是不开具增值税发票的,6字编码的不征税发票属于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例外情形,建议目前最好还是仅仅针对上述601-612项目开具,不属于这些项目的还是维持过去不征税不开票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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