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人,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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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题主所说的“不合格食品原料”究竟是何物,不过可以通过《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具体判断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不合格食品原料是指哪些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处罚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明知上述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首要责任人,企业的自我约束是食品安全的基础。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回收食品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此规定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禁止性要求。只要违反该禁止性规定,即用回收食品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来生产经营,使食品丧失安全性保障,就必须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来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具体的违法情节,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