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指导Z
理论上是合法的,至于是否合理就另当别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已经说的很明确,大致分两种情况。第一种,小区建成时就存在的地下车库和地面停车位。这就属于小区规划设计时的车位。依据上面物权法规定,小区规划车位的所有权归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所有,故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是可以以买卖或出租即收取停车费的方式处理车位的。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物业在原有的地面停车位外,利用小区道路或者绿地新增的停车位,依据物权法规定,这部分车位就应当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的,不应当收取车位费。
您根据这两种情况区别对待。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