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好法学,通过法考,一切从法律规范说起

法考培训机构和老师们可以说从根上对非法本是“不太友好”的,不是说他们不想友好,而是可能他们压根就低估了零基础对非法本的影响,老师们动则博士、教授,法学素养是相当的高,高到他们根本都体会不到,一个非法本的考生对于某个知识点的理解角度竟是那般清奇;高到他们对各种法学的基础概念一带而过,而我们只能因为老师一句显而易见而气的跳脚,我们不得不囿于学习进度,囫囵吞枣的去组织那么多零散的知识点,所以对于非法本来说想通过法考,真的必须用尽努力和运气才行。

以我浅薄的认识大概把法考生分为四种(1)努力的法学院尖子生。这些人就是我们常听说的,一个月过法考,裸考过法考的奇迹的创造者,其实仔细分析,这些人裸考过法考并不算奇迹,只能算是他们应有的实力。有方法,有底蕴,有思维,这样的学生过法考可以说是轻而易举。(2)法学院的普通生。这些人稍有基础,但是并不足以让自己游刃有余,他们通过一定努力都是能够比较轻松的通过。他/她们是一个寝室全过或者大部分通过的传奇的缔造者。(3)努力的非法本,各行各业的人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汇聚于此,期待能够拿到进入法律行业的敲门砖,因为没有基础,所以必须付出相当大的努力,才有可能过,这部分人没有奇迹也没有传奇,他们是励志故事的创造者。(4)不努力的非法本和法学院的学渣,对未来想的不是很清楚,随波逐流,仓促备考。既没有决心,也没有毅力。这些人是缺考者最大的组成部分。

法考众生相


我属于第三类人,我是完全的零基础,已经十几年与学习绝缘了,我考完试后深深的感觉,自己虽然把老师们讲的知识点,框架梳理清楚了,但是根本谈不上基础好或是有底蕴,学到的这些法学知识就像空中楼阁一样,没有根基,任何一个问题只要稍微细究一点,马上就会露怯,搞得我经常怀疑自己是不是已经学了半年法学。考完试我就开始有一搭没一搭的学学工作能用到的一些技能。成绩出来后,确认自己通过,就不能那样随性了,我要按照我自己的思路开始从基础学起。因为一直都是自己摸着石头过河,也不太确定我的方法对不对,但是不重要。我就是要从零开始,从最原点的概念开始学习。既然没有法本学生的底蕴,我就要用努力填补这段差距。接下来的一年我会把法考的教材再学一遍。也希望能够通过我的分享给更多人,尤其是非法本带来启发。

法的定义是法学的原点,法的定义、作用、特征、本质、价值、要素、渊源、效力等等这些从不同角度诠释了一个高逼格的词汇——法的本体,即法是什么。但是我更愿意以法律规范这个更实用的概念作为我展开法学学习的原点,因为我们国家是成文法国家,法律规范就是一条一条的法条。我觉得学习法学理论,用框架图、流程图之类的笔记梳理流程还是会好一些。我之前学的时候生硬的去理解和记忆效果还是比较差的。下图是我对法律规范概念的解读,其它所有的基础概念都可以按照这个思路去解读。比如法律规则、法律关系、法律推理、法律漏洞等等,无外乎从多个角度,全方位的扩散基础概念,以不同的标准分类细化。所以还是要举一反三、触类旁通。


法律规范体系


我认为学好法学大概要抓住两条线,一条线是基础概念,只有明白每一个基础概念是什么意思,才能进一步的在整个学科体系的框架下理解每一个法律条文。再将法律条文作为大前提,与经过转化案件事实得来的小前提进行连接,最终得出结论;一条线是程序,法律不仅规范社会公众,也要规范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所有人不论以法律的名义做任何事情,都要符合程序法关于流程的一系列规定。否则法律将无法让人民有一个稳定的预期,不被人民所信服。所谓法治无非就是一方面以实体法为案情定性,另一方面通过程序法保障案情中每一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如前所述,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所以我们在分析一个案情时一定不能脱离下图的法律规范体系。每一项裁判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法律规范体系框架下的案件分析


1.社会规范:是指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内容,目的是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包括风俗习惯,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社团章程,法律规范等。社会规范的产生和发展,都源于人们共同生产、生活的需要,也同时是人们共同生产、生活活动的规律性表现。不同种类的社会规范,反映了人们共同生产、生活的不同方面,对调整社会关系所起的作用各不相同。

2.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社会规范。它是构成法的体系的最基本细胞。它是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基础,可以说它是连接理论法学和实践法学的桥梁。法学家对于法律规范的理性分析和思考,其本质并非仅仅是用以指导实践,而更重要的要是通过这种研究来加强法律人在法律实践中的论证,推理能力。

3.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元素。法律规则的上位概念是法律规范。中国法学对法律规范和法律规则一般不作区分,可以通用,在中国法学中,法律规范通常有两种用法,一是广义的法律规范,指称法律,它包括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技术性规定和法律规范四个要素。一是狭义上的法律规范,指称法律上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因此它排除了非规范性法律要素。任何法律规则都是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只是有的条文全部表述,有的条文部分表述。

4.法律原则:是指集中反映法的一定内容的法律活动的指导原理和准则。法所确认的一定社会生活和国家活动的规律性要求。贯穿于具体法律规则之中。法律原则较之法律规则,更直接地反映出法的内容、法的本质,以及社会生活的趋势、要求和规律性。法律原则的适用有一定的限制,只能以衡量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必须穷尽法律规则,方可适用法律原则;除非为了个案正义,否则不能舍弃法律规则,直接适用法律原则;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5.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形式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意志作用于社会关系,借以保证统治阶级利益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按照不同标准,法律关系的种类可以分为:一般法律关系,具体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平权法律关系,隶属法律关系;积极型法律关系,消极型法律关系;简单法律关系,复杂法律关系;以及各部门法的法律关系等。

6.法律渊源:即法律的来源,是指国家机关、公民和社会组织为寻求行为的根据而获得具体法律的来源,有时简称“法源”。一个法官,面临一个已经认定事实的案件,应当根据什么来判定当事人的责任,从何处寻找根据? 他所寻求到的地方即是法律的渊源。法律渊源是一个与法律实施有密切关系的概念。分为正式法源(可以写入判决,作为法律依据援引)和非正式法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且可以构成法律推理的大前提的准则)。

7.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相一致,以宪法为统帅和根本依据,由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协调、体例科学、调整有效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所构成,是保障我们国家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各项法律制度的有机的统一整体。这个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组成。

10.法律效力:狭义的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广义的法的效力还包括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判决书、许可证等等文件,它们是法律适用的结果而不是法律本身)。

11.法律责任: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违宪法律责任。

12.立法:狭义的立法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律规范的活动。

13.执法: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14.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15.守法: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守法是法的实现的最基本的形式。法的遵守包括权利的正确行使、积极义务的履行和禁令的遵守。

16.法律监督:广义的监督是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对各种法律获得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狭义的监督仅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进行监督。

17.法律推理:是指法律人在从一定的前提推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推论规则。如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反向推理等等。

18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和法规条文的含义所作的说明。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等等

19.法律漏洞:由于立法者的局限性,他们无法预见到将来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形并事先事无巨细的加以规定,或者立法者也会出于某种考虑,故意不做规定。便会造成法律存在一定的漏洞和滞后性。

20.法治:即根据法律治理国家。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

2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是“法律的法律”。

22.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以国家的名义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3.民商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4.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5.经济法: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26.社会法:社会法是旨在保障社会的特殊群体和弱势群体的权益的法律,又称为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2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程序法是正确实施实体法的保障,审判活动则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综合运用。作为实体法的对称,不能简单地把程序法与诉讼法或者审判法相等同,因为程序法是一个大概念,既包括行政程序法、立法程序法和选举规则、议事规则等非诉讼程序法,也包括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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