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517
勞動合同上的工資比實際工資低,對於勞動者來說是有影響的
一,因為勞動合同已簽訂,那麼按照國家的規定,用人單位要給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所交金額是根據你勞動合同上的工資額所繳納。
二,當用人單位生產任務不足時,會對勞動者,只發合同內工資。
三,如果用人單位被迫裁員,或者是自己離職,那麼你的公司只兌現勞動者合同內工資,逃避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四,如果用人單位工資是以年支付或者半年支付的情況下,這樣算起來的話,如果你提前離職,或者是用人單位裁員,你就可以想象你自己的經濟損失是多少
小草頂石頭
不少公司都會出現這種勞動合同上的工資比面試商談工資低的做法。我認為是基於以下幾點因素:
1.公司用於避稅。有一部分員工工資較高,面試的時候談的是稅後工資,按照合同金額髮明賬,差額部分的工資每月現金髮放。以達到省個人所得稅,保證稅後工資不變,節約部分工資支出。如果員工談的是稅前工資的話,也可以為員工節約一部分個人所得稅稅金支出。
2.規避政府管理部門監管。
簽訂勞動合同時寫的工資,屬於明賬,財務上要列入工資支出;另行簽訂的協議走得必然是暗賬,發放方式大多是現金。公司發放現金後,以消費發票抵充就可以將這部分實際的工資支出記錄到辦公用品等其他賬目下去,屆時查賬無法發現。最大的好處是降低了你的表面收入,在憑藉收入計算的項目上,如繳社保時,都按照收入來確定社保基數。當你的賬面收入很低時,公司只需要繳納很少的社保。而且即使社保審計也無法發現公司的手腳。
3.降低勞動風險支出。如員工與企業發生勞動糾紛,員工會從心理上覺得合同是自己籤的,金額也是自己當時認可的,在與HR協商時,會從心裡降低自己的預期,再向公司要求經濟補償金時,會處於劣勢,相應公司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也可以大大節省。
綜合以上,勞動合同上的工資比面試商談工資低的做法對公司是又好處得,雖然能給員工省個人所得誰,但是實際是變相的損害了員工的利益,並且這種避稅方式也是不合法的。且隨著國家新稅法的實施,大數據在金融領域的使用 ,個人賬戶月度收入一目瞭然,這種投機取巧的情況絕對不可取的,會給企業和個人均帶來幾大風險。
HR之家
第一、公司這麼做是為了在發生勞動爭議的時候掃支付加班工資或者補償金等.勞動者的實際工資比勞動合同的工資高,勞動者務必要保存實際工資水平陪著證據,尤其是現金支付工資工資,務必保存好工資單.如果有勞動爭議,公司往往會按照勞動合同主張工資標準.如果勞動者不能證明實際工資標準的,仲裁委員會會按照勞動合同確定工資標準,這樣加工班工資,補償金等都會變少. 第二、公司應當按照實際工資繳納社保,如果按照勞動合同上的工資繳納社保,就少繳了,可以去社保局投訴,社保局可以責令公司補繳社保.公司少繳社保,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紅9紅
實際發的工資,比合同中約定的工資高,就不會產生糾紛,也超過了員工的預期,有利於留住員工,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只要你保留全年的工資條,對你無害。如果沒有工資條,在離職補償或辭退賠償計算時,用合同約定的工資數額基數計算,可能得到的補償或賠償就少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