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謠言所構成犯罪,要承擔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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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生活中相信很多人都遇到過網絡謠言,網絡信息由於傳播速度是非常快的,一些惡意的網絡謠言容易造成群眾的恐慌,如果謠言造成群體事故的,很有可能構成犯罪,但是,網絡謠言所構成犯罪,要承擔事責任嗎?

網友諮詢:所有網絡造謠的行為均屬於犯罪嗎?

河北匡合律師事務所要鴻志律師解答:

對於網絡上散佈謠言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分為三種責任:一是民事責任,即如果散佈謠言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名譽權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譽,依據我國《民法總則》的規定,要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責任;二是行政責任,即如果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給予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三是刑事責任,即如果散佈謠言,構成犯罪的要依據《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要鴻志律師解析: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誹謗罪。具體為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新司法解釋具體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

(二)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誹謗罪散佈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如果散佈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誹謗罪。而名譽侵權行為,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甚至敘述的事實愈真實,愈會加重侵權的程度。

本罪與侮辱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所侵犯的客體,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譽。不同之處主要在於: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進行,而誹謗則必須是捏造事實。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為,而誹謗則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當著被害人的面進行的,誹謗則是當眾或者向第三者散佈的。

1990年畢業於南開大學法學院的,1993年,從事律師職業。從業26年以來承辦了上千件的民事經濟和刑事案件。有著非常豐富的辦案經驗。本律師本著受人之託,忠人之事的辦案理念,為委託人維護最大的合法權益。